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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牵引和制动
4.3.1 列车应具有独立且相互协调配合的电气、摩擦制动系统,并应具有车辆在各种运行状态下所需的制动力。
4.3.2 当电气制动出现故障丧失制动能力时,摩擦制动系统应自动投入使用,并应具有所需的制动力;列车应具备停放制动功能,并应保证列车在超员载荷工况下停在最大坡道时不发生溜车。
4.3.3 与道路交通混合运行的列车(车辆)应具备独立于轮轨黏着制动功能之外的制动系统,以及用于黏着制动系统的撒砂装置。
4.3.4 当客室侧门未全部关闭时,列车应不能正常启动,但应允许通过隔离功能使列车可以在规定的限速模式下运行。
4.3.5 列车应具备下列故障运行及救援的能力:
1 在超员载荷工况下,当列车丧失1/4动力时,应能够维持运行到终点车站;
2 在超员载荷工况下,当列车丧失1/2动力时,应具有在正线最大坡道上启动和运行到最近车站的能力;
3 一列空载列车应具有在正线最大坡道上推送(拖拽)一列相同编组无动力的超员载荷工况的列车启动并运行至最近车站的能力。
4.3.6 当牵引指令与制动指令同时有效时,列车应施加制动或紧急制动。
4.3.7 有人驾驶列车应设置独立的紧急制动按钮,并应在牵引制动主手柄上设置警惕按钮。
4.3.8 当列车一个辅助逆变器丧失供电能力时,剩余辅助逆变器的容量应满足列车除空调制冷之外的各种负载供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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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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