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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工业建筑
3.2.1 甲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2.2 甲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3.2.3 除乙类第5项、第6项物品仓库外,乙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3.2.4 飞机库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飞机库与喷漆机库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条文说明
3.2.1 本条规定了甲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最小防火间距。
甲类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大,大多数火灾事故以爆炸为主,破坏性大,且甲类生产涉及行业多。在确定甲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应符合相关专门技术标准的规定。有关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可以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标准的规定确定。
3.2.2 本条规定了甲类仓库之间、甲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民用建筑的最小防火间距。
甲类仓库着火或爆炸时的影响范围取决于所存放物品的数量、性质和仓库规模等,其中储存量大小是决定其危害性的主要因素。在确定相关间距时,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增大。有关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可以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规定确定。
3.2.3 本条规定了乙类仓库与人员密集场所的最小防火间距。
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物品的火灾事故也大多以爆炸为主,与甲类仓库的爆炸危害性相当。乙类第5项为助燃气体;第6项主要为桐油漆布及其制品、油纸油绸及其制品、浸油的豆饼、浸油金属屑等在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够缓慢氧化,因蓄热不散发会引起自燃,但不会发生爆燃或爆炸的物品。
3.2.4 本条规定了飞机库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
喷漆机库与飞机库之间一般应保持不小于15.0m的间距。当实际需要飞机库与喷漆机库贴邻建造时,要采用防火墙分隔,防火墙上的连通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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