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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工业建筑
4.2.1 除特殊工艺要求外,下列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1 甲、乙类生产场所;
2 甲、乙类仓库;
3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滤尘设备间;
4 邮袋库、丝麻棉毛类物质库。
4.2.2 厂房内不应设置宿舍。直接服务于生产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
2 与甲、乙类厂房贴邻的辅助用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抗爆墙与厂房中有爆炸危险的区域分隔,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
3 设置在丙类厂房内的辅助用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内的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至少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4.2.3 设置在厂房内的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2 与甲、乙类厂房贴邻的辅助用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抗爆墙与厂房中有爆炸危险的区域分隔,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
3 设置在丙类厂房内的辅助用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内的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至少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4.2.3 设置在厂房内的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2.4 与甲、乙类厂房贴邻并供该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应采用无开口的防火墙或抗爆墙一面贴邻,与乙类厂房贴邻的防火墙上的开口应为甲级防火窗。其他变(配)电站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以及爆炸危险性区域外,不应与甲、乙类厂房贴邻。
4.2.5 甲、乙类仓库和储存丙类可燃液体的仓库应为单、多层建筑。
4.2.6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或库房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库房内的防火分区或库房之间应采用无任何开口的防火墙分隔。
4.2.7 仓库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及与库房运行、管理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用房。甲、乙类仓库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不应与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及其他场所贴邻。丙、丁类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4.2.8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场所中,管、沟不应与相邻建筑或场所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采取防止含可燃液体的污水流入的措施。
4.2.7 仓库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及与库房运行、管理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用房。甲、乙类仓库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不应与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及其他场所贴邻。丙、丁类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4.2.8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场所中,管、沟不应与相邻建筑或场所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采取防止含可燃液体的污水流入的措施。
条文说明
4.2.1 本条规定限制了在地下或半地下设置甲、乙类工业场所,以控制和减少爆炸危险性生产和储存场所的火灾与爆炸危害。这些场所包括氧气等本身不具备爆炸危险性的助燃气体生产与储存场所。“特殊工艺要求”,主要是指在生产装置或设备因工艺需要必须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情形,如不这样做将无法满足正常生产需要,但应经专项论证确定相应的防火技术措施和要求。本条第2款主要指有粉尘爆炸危险生产场所的滤尘设备间。
4.2.2 本条规定了在生产厂房内布置其他非生产性场所的基本防火要求。
宿舍是服务于员工的生活保障性用房,不属于必须在厂房内设置的辅助性生产用房,不应设置在厂房内。
甲、乙类厂房生产过程的火灾危险性大,大多以爆炸为主,且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危害性大,应严格控制在此类建筑内设置非必须的生产性辅助用房。这些用房确因条件限制需要贴邻设置时,应采用能够抵御相应爆炸作用的墙体分隔。抗爆墙的抗爆和耐火性能应综合考虑生产部位可能产生的爆炸超压值、泄压面积大小等因素确定。
4.2.3 本条规定了厂房内设置甲、乙、丙类中间仓库的基本防火要求,以防止火灾危险性大的甲、乙、丙类库房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对生产厂房及生产过程造成更大破坏。
本条规定中的“中间仓库”是为满足厂房内正常连续生产需要,在厂房内存放原材料或连接上下工序的半成品、辅助材料及成品的周转库房。
中间仓库的面积、耐火等级等其他设置要求,可以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
4.2.4 本条规定了服务于甲、乙类厂房的变(配)电站布置的基本防火要求。
本条规定主要为防止变(配)电站火灾引发相邻的甲、乙类生产厂房产生更大的次生灾害。专门服务于相邻甲、乙类厂房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允许在甲类厂房外一面贴邻厂房建造,但防火墙上不允许有任何开口;对于乙类厂房,允许在该防火墙上设置便于观察设备、仪表运转等情况的甲级防火窗,不允许设置连通门及其他开口。其他规模的变(配)电站均应在甲、乙类厂房外独立建造,且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及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4.2.5 本条规定限制了甲、乙类物品和丙类可燃液体仓库的层数和建筑高度,以便开展灭火救援和降低火灾或爆炸危害。
4.2.6 本条规定了各类仓库中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分隔的基本要求,以提高防火分隔的可靠性,有效控制火灾的蔓延。
在丙、丁、戊类仓库内,不限制在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置满足内部物流和人员通行等需要的开口,但要严格限制开口的大小和数量,且这些开口应尽量采用防火门分隔,以确保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分隔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4.2.7 本条规定了在库房内布置其他仓储辅助用房的基本防火要求。允许在仓库建筑内设置的办公室和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应是为方便日常管理必需的用房,如监控室、出入库管理室、工作人员临时休息室、卫生间等。
服务于甲、乙类仓库的办公室与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应在甲、乙类仓库外独立设置。服务于丙、丁类仓库的办公室与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应与储存物品的库房或区域完全分隔,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相互间的连通门应为甲级或乙级防火门。防火门的耐火性能要求见本规范第6.4节。
4.2.8 本条规定主要针对存在可燃液体流散的场所,以防止流散的可燃液体将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经管沟流入或传导至相邻建筑或场所,防止可燃液体经下水道进入市政污水处理系统或自然水体,避免留下火灾隐患、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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