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2.1 目标与功能
2.1.1 建筑的防火性能和设防标准应与建筑的高度(埋深)、层数、规模、类别、使用性质、功能用途、火灾危险性等相适应。
2.1.2 建筑防火应达到下列目标要求:
1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及人身健康;
2 保障重要使用功能,保障生产、经营或重要设施运行的连续性;
3 保护公共利益;
4 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4 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2.1.3 建筑防火应符合下列功能要求:
1 建筑的承重结构应保证其在受到火或高温作用后,在设计耐火时间内仍能正常发挥承载功能;
2 建筑应设置满足在建筑发生火灾时人员安全疏散或避难需要的设施;
2 建筑应设置满足在建筑发生火灾时人员安全疏散或避难需要的设施;
3 建筑内部和外部的防火分隔应能在设定时间内阻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建筑内的其他防火分隔区域;
4 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及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消防救援的要求。
2.1.4 在赛事、博览、避险、救灾及灾区生活过渡期间建设的临时建筑或设施,其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灾区过渡安置房集中布置区域应按照不同功能区域分别单独划分防火分隔区域。每个防火分隔区域的占地面积不应大于2500m²,且周围应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
2.1.5 厂房内的生产工艺布置和生产过程控制,工艺装置、设备与仪器仪表、材料等的设计和设置,应根据生产部位的火灾危险性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
2.1.6 交通隧道的防火要求应根据其建设位置、封闭段的长度、交通流量、通行车辆的类型、环境条件及附近消防站设置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2.1.7 建筑中有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维爆炸危险性的场所或部位,应采取防止形成爆炸条件的措施;当采用泄压、减压、结构抗爆或防爆措施时,应保证建筑的主要承重结构在燃烧爆炸产生的压强作用下仍能发挥其承载功能。
2.1.8 在有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维爆炸危险性的环境内,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和管道均应具有防止发生静电或静电积累的性能。
2.1.9 建筑中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蒸气的场所或部位,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蒸气在室内积聚的措施;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蒸气或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性的场所或部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地面应具有不发火花的性能,使用绝缘材料铺设的整体楼地面面层应具有防止发生静电的性能;
2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场所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易于清扫;
3 场所内设置地沟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维在地沟内积聚,并防止火灾通过地沟与相邻场所的连通处蔓延。
条文说明
2.1.1 本条规定了各类建筑的防火性能和设防标准的确定原则。
在建筑的建设与使用过程中,要根据建筑的高度或规模、火灾危险性及其扑救难易程度、使用人员的特点等影响建筑消防安全的主要因素,有针对性地确定建筑的防火要求和实现这些要求的方法、措施。
2.1.2 本条明确了建筑防火应达到的基本目标。这些目标源自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是确定各类建筑防火技术、方法和措施的基础,也是在建筑防火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方法时的基本判定依据。
2.1.3 本条明确了保证建筑消防安全中建筑防火各系统需要具备的基本功能。
2.1.4 赛事、博览等活动期间,人员密集,临时用电量大,要确保相应建筑和设施在建造和使用各阶段的防火措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地震、洪灾等自然灾害后的过渡安置房应确保其在建设和使用期的消防安全。
2.1.5 本条规定了生产厂房中确保生产过程本质安全的防火、防爆的原则要求。
生产厂房的类别多、生产设备和工艺布置以及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复杂,生产过程的防火、防爆安全与生产环境、生产条件和工艺过程相关。在厂房的建造和使用过程中,应针对各自生产工艺过程及其火灾危险性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抑制发生火灾或爆炸的措施。
2.1.6 本条规定了各类交通隧道工程的防火设防原则。
交通隧道因通风和出口受限,致使疏散、救援、修复困难。隧道的封闭段长度、车流量、通行车辆类型和隧道建设位置的环境条件等是影响交通隧道消防安全的主要因素,应在确定相应防火要求时充分考虑。
2.1.7 本条规定了爆炸危险性场所或部位防爆的基本方法及其性能要求。
有爆炸危险的场所或部位,包括生产车间或厂房、仓库以及其他民用建筑中存在可燃气体、蒸气和粉尘等物质爆炸危险的部位或房间等。本条规定主要针对建筑的防爆、泄压,对于建筑内的设备和管道的泄压设置要求,可以按照相应的工艺防爆要求确定。
2.1.8 本条规定了位于爆炸危险性场所内的设备和管道的基本防爆性能要求。
设置在各类建筑中具有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爆炸危险性环境内的设备、管道均应采取静电防护措施,以消除其可能产生的静电,避免累积放电。具体的静电防护措施要根据储罐、设备和管道所处环境及储罐所存物质、管道输送介质等确定。
2.1.9 本条规定了爆炸危险性场所避免形成爆炸危险性条件的性能要求。
爆炸危险性场所或部位应根据爆炸危险性物质的特性,如密度、点火能、爆炸极限等,在爆炸危险性环境内采取防止产生火或静电,禁止使用明火或高温表面,防止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等积聚等预防性措施,预防发生爆炸。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2 基本规定
- 下一节:2.2 消防救援设施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目标与功能
- 2.2 消防救援设施
- 3 建筑总平面布局
- 3.1 一般规定
- 3.2 工业建筑
- 3.3 民用建筑
- 3.4 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 4 建筑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
- 4.1 一般规定
- 4.2 工业建筑
- 4.3 民用建筑
- 4.4 其他工程
- 5 建筑结构耐火
- 5.1 一般规定
- 5.2 工业建筑
- 5.3 民用建筑
- 5.4 其他工程
- 6 建筑构造与装修
- 6.1 防火墙
- 6.2 防火隔墙与幕墙
- 6.3 竖井、管线防火和防火封堵
- 6.4 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和防火玻璃墙
- 6.5 建筑的内部和外部装修
- 6.6 建筑保温
- 7 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
- 7.1 一般规定
- 7.2 工业建筑
- 7.3 住宅建筑
- 7.4 公共建筑
- 7.5 其他工程
- 8 消防设施
- 8.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8.2 防烟与排烟
- 8.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9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 9.1 一般规定
- 9.2 供暖系统
- 9.3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 10 电气
- 10.1 消防电气
- 10.2 非消防电气线路与设备
- 11 建筑施工
- 12 使用与维护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