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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民用建筑
5.3.1 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 二层和二层半式、多层式民用机场航站楼;
2 二层和二层半式、多层式民用机场航站楼;
3 A类广播电影电视建筑;
4 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5.3.2 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2 一层和一层半式民用机场航站楼;
2 一层和一层半式民用机场航站楼;
3 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的单、多层人员密集场所;
4 B类广播电影电视建筑;
5 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战勤保障消防站;
6 设置洁净手术部的建筑,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7 用于灾时避难的建筑。
7 用于灾时避难的建筑。
5.3.3 除本规范第5.3.1条、第5.3.2条规定的建筑外,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1 城市和镇中心区内的民用建筑;
2 老年人照料设施、教学建筑、医疗建筑。
条文说明
5.3.1 本条规定了民用建筑中耐火等级应为一级的基本范围。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发生火灾,疏散和扑救都很困难,容易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A类广播电影电视建筑为服务范围、政治和社会影响大的广播影视工程建筑,遭受火灾将产生严重的社会影响。对这些建筑的耐火等级要求从严。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为生物安全最高级别的实验室。上述建筑的耐火性能应按照最高设防等级确定。
5.3.2 本条规定了耐火等级应为二级的民用建筑。这些建筑主要为发生火灾会导致较大人员伤亡、较大社会影响、较严重后果的建筑。
5.3.3 本条规定了耐火等级应为三级的民用建筑。这些建筑在通常情况下大多数建筑应按照二级耐火等级建造,但考虑到这些建筑的规模差异大,只规定了最低的耐火等级要求。建筑的耐火等级表征了建筑预防和抵御火灾的性能,对于城镇中心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应通过提高建筑的耐火等级,防止因一座建筑发生火灾而蔓延成大规模的街区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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