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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建筑保温
6.6.1 建筑的外保温系统不应采用燃烧性能低于B2级的保温材料或制品。当采用B1级或B2级燃烧性能的保温材料或制品时,应采取防止火灾通过保温系统在建筑的立面或屋面蔓延的措施或构造。
6.6.2 建筑的外围护结构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不燃性结构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复合保温结构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在外围护结构的耐火性能要求。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级或B2级时,保温材料两侧不燃性结构的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6.6.3 飞机库的外围护结构、内部隔墙和屋面保温隔热层,均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飞机库大门及采光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1级。
6.6.4 除本规范第6.6.2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保温系统和屋面保温系统均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或制品:
1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1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 与其他功能的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6.6.5 除本规范第6.6.2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建筑或场所的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1 人员密集场所;
2 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
6.6.6 除本规范第6.6.2条规定的情况外,住宅建筑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应为A级;
2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100m时,不应低于B1级。
6.6.7 除本规范第6.6.3条~第6.6.6条规定的建筑外,其他建筑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50m时,应为A级;
2 建筑高度大于24m、不大于50m时,不应低于B1级。
6.6.8 除本规范第6.6.3条~第6.6.5条规定的建筑外,其他建筑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 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取防火分隔与封堵措施。
6.6.9 下列场所或部位内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1 人员密集场所;
2 使用明火、燃油、燃气等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3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
4 避难走道、避难层、避难间;
5 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6.6.10 除本规范第6.6.3条和第6.6.9条规定的场所或部位外,其他场所或部位内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燃烧性能的保温材料时,保温系统的外表面应采取使用不燃材料设置防护层等防火措施。
6.6.10 除本规范第6.6.3条和第6.6.9条规定的场所或部位外,其他场所或部位内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燃烧性能的保温材料时,保温系统的外表面应采取使用不燃材料设置防护层等防火措施。
条文说明
6.6.1 本条规定了建筑内、外保温系统的基本防火要求。采用难燃和可燃保温材料的建筑外墙和屋面外保温系统被引燃后会导致火势沿建筑立面或屋面蔓延,特别是具有空腔结构的保温系统,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构造措施将着火区域限制在较小的范围内。在可燃、难燃材料的外保温系统外表面应设置防止飞火及外部火源直接引燃的防护层。建筑墙体和屋面保温系统要尽量采用燃烧性能高的材料,但不允许使用燃烧性能低于B2级的材料或制品。
本条要求不包括按照本规范第6.6.2条规定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一体化建筑外墙。
6.6.2 本条规定了保温结构一体化建筑外墙和屋顶的基本防火要求。
本条规定的保温系统处于结构构件内部,与保温层两侧的墙体或楼板共同作为建筑构件使用。本条中的“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为保温层及其两侧墙体或楼板构成的构件整体的耐火极限。
6.6.3 本条规定了飞机库的内、外墙体和屋顶内、外保温系统等的防火要求。为满足实际功能要求,并考虑到门的火灾贡献小,允许飞机库的大门及采光材料采用B1级燃烧性能的材料。
6.6.4、6.6.5 这两条规定老年人照料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A级燃烧性能的保温材料。与其他建筑合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有关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要求可只针对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当其中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0㎡时,外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仍可以按照标准对该建筑的有关要求确定。
6.6.6、6.6.7 这两条规定了不同高度建筑中无空腔外墙外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要求。条文中“外墙外保温系统”主要是指类似薄抹灰外保温系统,即保温材料与基层墙体及保护层、装饰层之间均无空腔的保温系统。其中,采用粘贴方式施工法在保温材料与墙体找平层之间形成的空隙,可以不视为本条规定的空腔。
6.6.8 本条规定是对不同高度建筑中有空腔外墙外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要求。条文中“外墙外保温系统”主要指在类似建筑幕墙与建筑基层墙体间存在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
6.6.9、6.6.10 内保温系统位于建筑室内,应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尽量减少使用难燃保温材料,降低保温材料的烟气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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