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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车库建筑


1.4.1 汽车库通过住宅主楼对应楼梯间直通室外,该楼梯仅供汽车库使用(主楼下无自行车库等),且属于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楼梯间的门是否需要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6.0.7条,采用甲级防火门而不是普通楼梯间的乙级防火门?
    答:仅供地下汽车库使用、位于住宅地下室内的楼梯间的门,可采用乙级防火门。

1.4.2 小区内住宅的汽车库与配套商业的汽车库是否应完全分开,不得共用坡道、疏散口?
    答:为住宅配套的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此时汽车库内均应为住宅专用的停车位;为商业配套设置的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不应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进行疏散。为住宅配套和为商业配套设置地下汽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可以共用。

1.4.3 车辆检测车间是按《建规》进行审查?还是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进行审查?
    答:车辆检测车间可按《建规》中厂房的要求执行,当车辆检测车间具有检修功能时,尚应满足修车库的相关防火要求。

1.4.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中第6.0.6条“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60m”,当汽车库内有设备用房等其他功能房间时,是指功能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疏散距离呢,还是指功能房间内的任一点也要满足上述疏散距离要求?
    答:指功能房间内的任一点也要满足上述疏散距离要求。

1.4.5 地下建筑中的设备用房(如空调机房、生活泵房、消防泵房等),要求作为独立防火分区划分,并配有独立疏散楼梯。因设备用房在使用期间内部停留人员较少甚至没有人员停留,是否可以与车库共用楼梯作为安全出口?
    答:当设备用房防火分区设有独立的疏散楼梯间时,可以与车库共用疏散楼梯间或借用开向车库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1.4.6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6.0.7条规定汽车库可以借住宅地下楼梯疏散,汽车库防火分区是否可以全部借用住宅楼梯疏散?几个汽车库防火分区能否借用住宅地下室同一部疏散楼梯做安全出口?
    答:住宅地下楼梯仅供地下车库使用时,地下汽车库可以全部借用住宅地下楼梯作为安全出口。地下汽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应不少于2个独立的安全出口,2个以上汽车库防火分区借用同一部疏散楼梯做安全出口,只能计作一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

1.4.7 地下汽车库内的排烟机房、新风机房、强弱电等机房开门方向完全被车位阻挡,但有足够开启的距离,如图是否可行?
    答:可以。排烟机房、新风机房、强弱电等机房平时人很少,可利用车之间的空间进行疏散。

1.4.8 《建规》第5.4.10条第2款中“为住宅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中的车库是否包括自行车库和电动自行车库?
    答:车库包括机动车库和非机动车库(电动自行车库)。

1.4.9 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4.2.1条强制性条文规定,停车场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必须满足表4.2.1中之距离要求。该规范中的停车场是否包括住宅小区内部、厂区、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停车位。住宅小区内部停车位及厂区单位办公区等的内部停车位是否也要遵循该规范中相应的防火距离要求?
    答:厂区、企事业单位内部仅供内部人员使用而非对外开放的少量路边停车位(不超过6辆),可不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中关于停车场的防火间距要求执行;住宅小区内部路边停车位应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中关于停车场的防火间距要求执行。

1.4.10 地下汽车库设置消防电梯是否仅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6.0.4条执行即可,还需要按照《建规》第7.3.1条执行吗?
    答:地下汽车库设置消防电梯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6.0.4条执行。

1.4.11 汽车库的汽车坡道,如果有防火卷帘将坡道与地下车库隔开,坡道部分有顶盖的部分是否还需要计算防火分区面积?
    答:如汽车坡道与地下车库采用防火卷帘隔开,坡道有顶盖部分可以不计入防火分区。

1.4.12 地下非机动车库,计算人员疏散距离时,是否可以参照机动车库要求,不需要考虑非机动车位对疏散通道的影响?
    答:地下非机动车库,车辆之间一般无通行空间,计算人员疏散距离时应根据车位布置,按疏散路径考虑。

1.4.13 地下设备用房是否可以与电动自行车库合建,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
    答:地下设备用房可以与电动自行车库合建,应符合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规范》DB32/T3904-2020第7.1.1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库应当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

1.4.14 地下室防火分区(如自行车库、机房等)通向地面的坡道可以作为安全出口吗?
    答:满足疏散要求的非机动车坡道可作为安全疏散口。

1.4.15 公共建筑的地下非机动车库是否按照电动车非机动库考虑?
    答:公共建筑内的地下非机动车库需考虑电动非机动车停车,宜集中布置且不少于一个防火分区。

1.4.16 附设在汽车库内的且不为汽车库服务的设备用房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但有时确有困难,设备用房面积较小,火灾危险等级较低,是否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与汽车库划为同一防火分区?
    答:原则上不能与汽车库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除仅为本分区服务的设备用房外)。当确有困难,设备用房需与汽车库设于同一防火分区时,设备用房单个房间的面积不大于50㎡,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性楼板相互隔开或与相邻部位分隔,防火分区面积及疏散距离等可按照汽车库规范相关要求执行。

1.4.17 《建规》第6.5.1条,经常有人通行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第一种情况,住宅投影以下地下室一般设计为非机动车库,该非机动车库至楼梯间或前室防火门一般有设置门禁安全管理需求;第二种情况,地下机动车库借用住宅楼梯疏散,该处疏散防火门也有门禁安全管理的需求,以上两种情况是否可以按常闭防火门设计?
    答: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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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苏建函消防〔2022〕5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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