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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防烟类


4.1.1 地下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直通室外的门是否能算满足自然通风要求?
    答:地下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直通室外的疏散门可以作为自然通风的面积要求。

4.1.2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1.3条第2款要求,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这里面所讲送风口设置在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是否必须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3.1.3图示解释风口设置在前室入口门的正上方或正对门口,多个前室入口门怎么办?
    答: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的气流不被阻挡且不朝向楼梯间入口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4.1.3 三合一前室,前室是否必须设置正压送风系统?
    答:不论建筑高度多少,三合一前室必须设置加压送风系统,见《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1.3条。

4.1.4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主楼投影范围内仅为50m以下部位服务的楼梯间(含地下室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含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能否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答: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1.2条要求,不可以。主楼投影范围内仅为50m以下楼层服务的楼梯间(含地下室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含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4.1.5 剪刀楼梯间是否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有哪些要求?
    答:除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外,剪刀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或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剪刀楼梯间的防烟设计:
    (1)剪刀楼梯间的独立前室、合用前室(不含“三合一”前室、共用前室)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1.3-1条规定,剪刀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2)剪刀楼梯间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含“三合一”前室)满足自然通风条件,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3)剪刀楼梯间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含“三合一”前室)机械加压送风的气流不被阻挡且不朝向楼梯间入口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4)剪刀楼梯间的“三合一”前室必须加压送风,当加压送风口满足上述第(3)条要求时,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4.1.6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2.1条,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采用直通屋面的门(门高未做到梁下),是否可行?
    答:直通屋面的门(门高未做到梁下)可以视为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4.1.7 对于前室、合用前室、楼梯间的自然通风窗计算面积时,是否需扣除窗框,仅算玻璃的净面积?
    答:按建筑门窗详图中标注的可开启外窗扇尺寸计算窗口面积。

4.1.8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2.2条中规定的面积是否为窗口开启后的净面积?
    答: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是指:可开启外窗的面积而非可开启部分的有效面积。

4.1.9 首层扩大前室,是考虑排烟设施还是防烟设施?
    答:当首层前室为扩大前室或扩大合用前室时,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不受建筑高度限制;扩大合用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3.0㎡,且不应小于扩大合用前室地面面积的3%;扩大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且不应小于扩大前室地面面积的3%。

4.1.10 依据《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2020第8.7.12-2条文说明: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排烟采用自然排烟,可开启外窗面积可包括固定扇的面积,比如说1.5m*1.5m的推拉窗,可开启面积1.12㎡,但总面积仍然满足2㎡,所以应该也视为满足自然排烟的要求?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是否也可以按照此执行?
    答:可以按整个推拉窗面积计算。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2.2条,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是指:可开启外窗的面积而非可开启部分的有效面积。

4.1.11 依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1.6条、第3.2.1条:“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地下室怎么算高度和层数?与地上楼层叠加计算,还是地下室自己单独算高度和层数?比如地下室仅有一层或二层,地下埋深不足10m,是不是仅需要在地下室楼梯间最高处设置1㎡可开启外窗即可?有些认为要在地下室楼梯间最高处设置1.0㎡可开启外窗,另外还要设置2.0㎡可开启外窗,等于总共要做1+2=3㎡可开启外窗?
    答:地下室高度即地下楼梯间高度,层数即为地下室层数,与地上无关。GB51251-2017-3.1.6仅适用地下一层;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地下二层及以上的按GB51251-2017-3.2.1条执行:地下一、二层的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当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应在地下楼梯间的外墙上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的可开启外窗,其中含防烟楼梯间的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即1.0㎡+1.0㎡。

4.1.12 依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2.1条要求,地下、半地下楼梯间在最高处设置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设在半层平台处的梁下是否可行?
    答: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地下一、二层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当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应在地下楼梯间的外墙上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的可开启外窗,且其中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设置于半平台梁下处的可开启外窗未设于楼梯间最高处,不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2.1条规定要求。

4.1.13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图示15K606中,第3.1.3.2a~2c图示开窗面积均为有效面积,《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2.1、3.2.2条中开窗面积未指有效面积,此处是否指整体窗户面积?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图示15K606-18中,第3.1.3.2a~2c图示开窗面积均为有效面积有误,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自然通风防烟设施的描述,应为《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0-2017第3.2.1、3.2.2条规定的可开启外窗面积。

4.1.1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3.3条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是否只适用改造项目,不适用新建项目?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0-2017第3.3.3条文说明:在确实没有条件设置送风井道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送风。直灌式送风是采用安装在建筑顶部或底部的风机,不通过风道(管),直接向楼梯间送风的一种防烟形式。经试验证明,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是一种较适用的替代不具备条件采用金属(非金属)井道时的加压送风方式。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3.3条及条文说明未明确本条文只适用改造项目,对于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新建建筑,当楼梯间不具备设置加压送风竖井的条件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


4.1.15 机械排烟风机出风口和自然补风口是否可不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3.5条中排烟风机出风口和进风机进风口的距离要求?
    不同防火分区的排烟风机出风口和消防补风机、加压送风机进风口的距离是否可以不按此条要求执行?
    答:服务于同一防火分区的排烟风机出口与加压送风机进风口、补风机进风口的距离要求:
    (1)进风口与排烟口同一朝向且在同一个垂直线上时:两者边缘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m,排烟口设于进风口上方;
    (2)进风口与排烟口同一朝向且在同一个水平线上时:两者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3)进风口与排烟口同一朝向,但不在一个水平或垂直线上时:两者边缘最小距离可按下表:
    (4)进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不同朝向的墙面时:进风口设在主导风向的上风侧;不同朝向的墙面内夹角大于135°时,视作同一朝向;不同朝向的墙面内夹角不大于135°时,排烟口与进风口边缘沿墙面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2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4.5m;
    (5)进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相反的建筑立面(如南向与北向)时:两者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两者边缘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且排烟口设于进风口上方。

4.1.16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4.6条中N1取值,对于服务层数不超过3层的前室送风系统,N1可以按实际层数取值吗?
    答:对于加压送风系统服务层数不超过3层的前室送风系统,N1可以按实际层数取值。

4.1.17 对于住宅的非机动车库及住宅汽车库,当地下室前室或合用前室有多个门时,Ak值能否按照本条按1个门计算取值?
    答:依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4.6条:加压风量计算公式Ak明确“对于住宅楼梯前室,可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因此为住宅服务的地下室前室或合用前室可以按1个门计算取值。

4.1.18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4.1条及第4.6.1条,机械加压送风及机械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加压风井及排烟管道如何选择?
    答:加压风管及排烟风管按计算风量设计。

4.1.19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竖向服务高度如何确定?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4.1条中“每段高度”指加压送风系统服务区段的高度,不包括系统服务楼层以外空间的风管高度。

4.1.20 根据《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2020条文说明第8.12.2条:加压送风口不应被遮挡。加压送风口与门的距离为多少时可以判断为不被遮挡?
    答:当风口被门完全遮挡时,风口与门的距离应不小于的风口宽度;当风口局部被门遮挡时,风口与门的距离应不小于被遮挡部分的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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