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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消防电源供电


3.2.1 当10(20)/0.4KV变电所由其他部门设计时,施工图设计内容应满足土建预留条件及变电所深化设计预留条件。其中低压配电系统应包括消防干线回路的负荷名称、安装容量、需要系数、计算负荷、功率因数、计算电流、前级断路器整定电流、电缆选择、变压器分配情况等;配电柜的平面布置示意图;变电所接地与等电位联结图;应明确各回路是否设置电气火灾监控、能耗监测、消防切非、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等。
3.2.2 备用电源与应急电源可以共用应急柴油发电机。应急电源系统的划分,是从引出干线开始,不需分别设置发电机。
3.2.3 UPS、EPS等蓄能型应急电源的蓄电池应采用与其同寿命周期的安全环保电池,安全性需经过国家认证的第三方安全测试。
3.2.4 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控制室、超高层避难层消防设备等的两个供电回路,应由变电所或总配电室放射式供电。
3.2.5 在变电所设计中,消防负荷应有单独的配电柜,可共用母线,也可从变压器两侧出线,消防与非消防负荷单独设置开关,但变压器应增加主开关。
3.2.6 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3.2.7 车库内消防风机设置的双电源切换箱,其前端的供电电源属于干线,不同防火分区的消防风机的电源干线可由变电所引出电缆进行树干式配电。
3.2.8 航空障碍灯应按照建筑物最高等级配电,可由应急照明双电源供电。直升机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3.2.9 消火栓、喷淋管道上安装的电伴热,火灾时不应切除。
3.2.10 制冷机房的事故排风机不属于消防负荷。
3.2.11 消防水泵房、变电所中的送、排风机应按消防负荷等级供电。
3.2.12 消防电梯集水坑、消防泵房内排水泵,自动喷水及消火栓系统的排污泵均为消防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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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电气)(鲁建消技字〔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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