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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消防低压配电


3.3.1 250m以上建筑物变电所低压侧应采用专用消防母线。
3.3.2 低压配电干线宜采用火灾预警电缆。
3.3.3 各防火分区内的消防排水泵、防火卷帘等可分别由配电小间内的双电源切换箱放射式、树干式供电。
3.3.4 在平面设计中,当有两个及以上防火分区时,应有防火分区示意图。
3.3.5 依据《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T10060-2011第5.1.3条第1款规定,电梯机房总电源开关是指电梯自带控制箱的总电源开关,不是为电梯机房供电的双电源切换箱总电源开关。
3.3.6 消防线路、重要的公共建筑室内配电线缆应采用铜芯。
3.3.7 当消火栓泵与喷淋泵设置在同一机房时,宜共用一组双电源切换箱供电。
3.3.8 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控制室、防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外,各防火分区的作用相同、性质相同且容量较小的消防设备,可视为一组设备并采用一个分支回路供电。每个分支回路所供设备不应超过5台,总计容量不宜超过10kW。
3.3.9 当不大于54m的普通住宅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时,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末端双电源切换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间,由配电箱至相应设备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3.3.10 消防控制室与安防控制室合用时,可共用一组双电源切换箱供电。
3.3.11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变电所在本建筑物内时,是指从变电所低压柜单独引出的回路;当本建筑物无变电所时,是指从本建筑物总配电室的低压柜上单独引出的回路。
3.3.12 当住宅为独立建筑时,住宅的消防设备配电可在住宅电源总配电箱(柜)处将消防负荷与非消防负荷分开。
3.3.13 消防用房内附属设备配电电源可引自为主设备供电的消防双电源配电箱。如:消防电梯机房的插座、井道照明、排气扇及消防水箱间的空调、排气扇、消毒器等。
3.3.14 地下不同防火分区分别设置的排烟风机,当其风机位于建筑屋面的同一区域时,可共用屋面的同一个双电源箱供电。
3.3.15 消防设备配电每一支线不应为不同的防火分区供电。
3.3.16 消防负荷与非消防负荷线缆宜采用不同的桥架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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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电气)(鲁建消技字〔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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