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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6.3.1 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3.4.2条及附录A表A,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筑或建筑群应设置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6.3.2 消防设备电源是为各类消防设备供电的交流或直流电源,包括主电源和备用电源;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是用于监控消防设备电源工作状态,在电源发生过压、欠压、过流、缺相等故障时能发出报警信号的监控系统。
6.3.3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主要是监测末端双电源的工作状态,在双电源进线开关后(2个点)和双电源切换后(1个点)加装探测器,并将检测信号反馈至监控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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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电气)(鲁建消技字〔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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