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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电气抗震


9.1.1 重要电力设施可按设防烈度提高1度进行抗震设计,但当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可不再提高。
9.1.2 内径不小于60mm的电气配管及重力不小于150N/rn的电缆梯架、电缆槽盒、母线槽均应进行抗震设防。
9.1.3 电气管路不宜穿越抗震缝,当必须穿越时,采用金属导管、刚性塑料导管敷设时宜靠近建筑物下部穿越,且在抗震缝两侧应各设置一个柔性管接头;电缆梯架、电缆槽盒、母线槽在抗震缝两侧应设置伸缩节;抗震缝的两端应设置抗震支撑节点并与结构可靠连接。
9.1.4 当线路采用金属导管、刚性塑料导管、电缆梯架或电缆槽盒敷设时,应使用刚性托架或支架固定,不宜使用吊架。当必须使用吊架时,应安装横向防晃吊架。
9.1.5 当金属导管、刚性塑料导管、电缆梯架或电缆槽盒穿越防火分区时,其缝隙应采用柔性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并应在贯穿部位附近设置抗震支撑;金属导管、刚性塑料导管的直线段部分每隔30m应设置伸缩节。
9.1.6 配电箱(柜)、通信设备的安装螺栓或焊接强度应满足抗震要求;靠墙安装的配电柜、通信设备机柜底部安装应牢固,当底部安装螺栓或焊接强度不够时,应将顶部与墙壁进行连接;当配电柜、通信设备柜等非靠墙落地安装时,根部应采用金属膨胀螺栓或焊接的固定方式;当设防烈度为8度或9度时,可将几个柜在重心位置以上连成整体。壁式安装的配电箱与墙壁之间应采用金属膨胀螺栓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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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电气)(鲁建消技字〔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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