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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给水排水


7.1.1 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界区内宜设置地面冲洗水设施,冲洗用水可采用生产给水或中水。
7.1.2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产生的含可燃液体污水、被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系统,且排水出口处应设置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
7.1.3 油气的凝缩液不得排入污水系统。
条文说明
7.1.2 从防止环境污染和污污分流的原则考虑,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产生的含可燃液体污水、被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系统并经处理达标后方能排放。为了控制外部可燃气体串入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的生产污水管道,对其出水口设置水封,并对其高度做出了规定。
7.1.3 油气的凝缩液,主要指轻质的烃类混合物,排出后容易挥发,遇明火会发生爆炸或造成火灾,所以本条要求可燃气体的凝缩液不得直接排入污水系统,以减少爆炸的发生或火灾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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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回收处理设施技术标准 GB/T5075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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