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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电气及电信
7.2.1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用电负荷等级宜与储存或装载设施的用电负荷等级一致。
7.2.2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7.2.3 石油化工、煤化工企业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石油库工程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
7.2.4 石油化工、煤化工企业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中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及《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50650的规定。石油库工程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
7.2.5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防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3097的规定。
7.2.6 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的视频系统宜与相邻设施的视频系统统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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