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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

Project code for engineering of urban appearance and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GB 55013-202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2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1年 第7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3-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项目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4月9日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 8号)要求,编制组在国家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技术法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与国家法规政策相协调,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 明确编制目的、适用范围等。2 市容环卫工程布局原则,满足垃圾及时分类清运、维持市容环境清洁质量的功能要求,以及具备污染控制和安全防护措施的性能要求;垃圾收集设施和转运站的规模要求;户外广告及招牌、景观照明设施的性能要求。3 垃圾收集设施功能和布局、满足分类收集功能的措施、防止二次污染措施、安全标志等要求。4 垃圾转运站功能及规模、站区布置和主体建筑、转运工艺和设备、配套设施、环境保护设施等要求。5 公共厕所服务半径、卫生防护距离、厕位数等要求。6 广告和招牌设施禁设位置、结构和材料安全等要求。7 景观照明设施避免和减少光污染、夜间视觉安全、电气安全等要求。8 道路、水域、建(构)筑物、施工工地、垃圾收运设施、户外广告及招牌、景观照明设施的清洁维护,以及环卫停车场、环卫工人作息点、水域保洁管理站等清洁维护保障设施的要求。
    本规范中,规定规模、布局的条款是:第2.0.1条、第2.0.6条、第3.1.2条、第3.1.3条、第3.2.2条、第3.2.4条、第4.0.3条、第4.0.4条、第4.0.5条、第4.0.6条、第5.0.1条、第5.0.2条、第5.0.3 条、第5.0.4条、第6.0.1条、第6.0.2条、第6.0.4条、第6.0.5条、第8.5.2条、第8.5.4条、第8.5.5条。
    本规范中,规定市容环卫工程的功能、性能的条款是:第2.0.2条、第2.0.3条、第2.0.4条、第2.0.7条。
    规定垃圾收集设施和转运站的功能、性能的条款是:第3.1.1条、第3.1.4条、第4.0.1条、第4.0.2条、第4.0.7条、第4.0.9条、第4.0.11条、第4.0.12条、第4.0.13条、第4.0.16条。
    规定景观照明设施的功能、性能的条款是:第7.0.1条、第7.0.2条、第7.0.3条。
    规定市容环境清洁维护的功能、性能的条款是:第8.1.1条、第8.1.2条、第8.2.1条、第8.2.3条、第8.2.7条、第8.3.2条、第8.5.1条、第8.5.3条、第8.5.6条。
    下列工程建设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按本规范执行:
    《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2008
    《环境卫生技术规范》GB 51260-2017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2016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12
    《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109-2006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 149-2010
    《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 179-2012
    《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 184-2012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 205-2013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一) 编制单位
    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华中科技大学
    上海大学
    同济大学
    上海建设结构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北京市城市管理研究院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启菲特环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环总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耐德新明和工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市容景观事务中心
    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
    奕斐环境规划设计(上海)有限公司
    (二) 起草人员
    吴冰思 冯蒂 谭和平 余毅 史昕龙 郭祥信 黄慧 陈海滨 赵军 沈之容 蒲敏 陈兆林 齐志强 刘茹飞 毕敏娜 万云峰 余婕 刘勇 李乃丹 莫小华 傅碧天 许雯佳 陈朱琦 崔华胜 张鑫泽 王旭 方一 陈玮炜 伍琳瑛 杜梅 郭菲 曹德标 齐长青 莫予凡 陈爱芳 段勇
    (三)审查人员
    徐文龙 吴文伟 刘晶昊 赵爱华 何品晶 王生坤 刘建国 史东晓 戴文涛
三、术 语
1 市容 urban appearance
  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指与城市环境和秩序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公共场所、户外广告及招牌、照明、城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也称“城市容貌”“市容景观”。
2 环境卫生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城乡空间环境的卫生,主要包括街巷、道路、公共场所、水域等区域的环境整洁,垃圾、粪便等固体废弃物收集、运输、中转、处理、处置、综合利用,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及设备配置、运行维护等,简称“环卫”。
3 垃圾 waste
  人类生产、生活和为生产、生活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对使用者失去价值的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粪便等固体废物。
4 生活垃圾 municipal solid waste(MSW)
  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等。
5 建筑垃圾 construction and demolition waste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但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6 垃圾收集点 designated waste collection site
  在住宅小区、单位、公共区域等场所按照垃圾种类、居民投放距离、占地面积等条件设置的收集垃圾的地点,包括垃圾收集房(间)、废物箱、垃圾桶/箱、垃圾池、袋装垃圾投放点等。
7 垃圾收集房(间) waste storage chamber
  用于垃圾收集、暂存的建(构)筑物,一般放置有垃圾收集桶/箱。
8 垃圾收集站 waste collection station
  用于垃圾集中收集、暂存、装箱、等待装车运走的环境卫生设施,一般放置垃圾集装箱并面向公众开放。生活垃圾收集站规模小于30t/d。
9 垃圾转运站 waste transfer station
  用于将垃圾收集车(船)或小型垃圾运输车(船)中的垃圾转载到较大型的垃圾转运车(船)的环境卫生设施,仅允许专业收集或运输人员出入。
10 户外广告设施 outdoor advertising facility
  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11 户外招牌设施 outdoor signboard facility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的牌、匾等设施。
12 景观照明设施 landscape lighting facility
  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室外照明设施。
13 道路清扫保洁 road sweeping and cleaning
  为实现道路及室外公共场所广场持续清洁而进行的作业,包括道路清扫作业和道路保洁作业,其中道路清扫为对道路全面的清洁作业,道路保洁为道路清扫作业之后对道路清洁的保持性作业。从作业机械化程度还可分为机械化作业和人工作业。
14 机械化作业 mechanized operation
  使用机动车辆、设备进行的道路清扫作业、道路保洁作业及道路除雪作业,包括机械化扫路、机械化洗扫、机械化清洗、机械化洒水和喷雾、机械化除雪等作业方式。
15 机械化扫路 mechanical sweeping
  使用扫路车清扫并收集道路污染物的作业方式。扫路车分为纯扫式扫路车、纯吸式扫路车、吸扫式扫路车。
16 机械化洗扫 mechanical washing
  使用洗扫车冲洗并收集道路污染物的作业方式。
17 机械化清洗 mechanical scouring
  使用清洗车、洒水车或其他车辆、设备,采用较高水压的水流清洗道路,并将污染物冲刷到易于清除的位置的作业方式。
18 机械化洒水和喷雾 mechanical sprinkler and spray
  使用洒水车、喷雾车或雾炮车等采用低压洒水或喷雾的方式,降低道路扬尘及防暑降温的作业方式。
19 水域保洁 water surface cleaning
  对水面、堤岸临水侧及水上公共设施等水域整体环境进行全面清理、维护水域整洁的环境卫生工作。
20 漂浮废弃物 floating waste
  水面上漂浮的固体垃圾、废弃杂物、暴雨和洪水的冲击物以及影响水域环境卫生质量的水上植物等。
21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parking lot
  专用于停放、清洗、保养环境卫生车辆的专用场所。
22 环卫工人休息点 resting site for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workers
  用于环卫工人更衣、沐浴、用餐、休息和学习,以及存放清扫保洁工具、机具及小型作业车辆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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