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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道路、水域清洁维护
8.2.1 道路、水域清洁维护过程中,不应产生垃圾、污水等二次污染,不应影响其他设施的正常运行。
8.2.2 道路清扫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应根据道路清洁程度的重要性及道路污染程度确定;
2 清洁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过街通道的路面、墙面、楼梯、栏杆上的污垢、涂写、刻画、张贴等时,不应损坏人行过街天桥、地下过街通道等设施;
3 道路清扫保洁收集的垃圾及回收的污水应在指定场地处置,不应直接扫入或倾倒入绿地、排水篦、排水井中;
4 日间机械化清扫保洁时间应避开城市道路交通高峰时段;
5 道路机械化洗扫、清洗、洒水作业模式应按照不同气候条件调整,当气温低于4℃时,应停止洗扫、清洗、洒水作业或采用防冻措施;当台风、大雪、大雨等不适宜清洗的气候条件下,应停止机械化洗扫、清洗、洒水作业。
8.2.3 道路除雪、铲冰时应保证道路交通的可达性和功能性。
8.2.4 融雪剂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融雪剂种类应根据环境温度、积雪量选择,并应控制融雪剂的施撒(洒)量;
2 气温高于-5℃时,下雪前在引桥、立交桥等有坡度的道路上预施撒(洒)颗粒状融雪剂的量不应大于10g/m2;
3 机场、车站、码头、人行便道等交通设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不应使用氯化物类融雪剂;
4 施撒(洒)融雪剂后清除的雪不应堆放在绿地、绿化带中。
8.2.5 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机械化除雪时应配有安全警示装置;城镇清扫保洁人员应穿着警示服。
8.2.6 村庄街巷两侧、田头地脚、山脚边坡、房前屋后不应堆放垃圾、杂物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物品。
8.2.7 对设置在道路及两侧、室外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通信、邮政、消防、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的清洁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影响周边行人的正常通行;
2 清洁措施及清洗剂不应破坏设施自身结构、涂层,油饰粉刷不应改变或遮盖设施自身标志。
8.2.8 水域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打捞清除的漂浮废弃物应纳入当地生活垃圾收运系统;
2 在台风、雷暴雨、洪水、大雾、寒潮、高温等灾害性气候以及大潮汛期间,应暂停作业。
8.2.1 本条规定了道路、水域清洁维护的性能要求。道路清扫保洁范围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桥梁、隧道、广场、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其他设施包括绿地、排水设施、交通设施等。原强制性条文中,不造成扬尘污染的要求在北方地区难以强制。道路、水域清洁维护过程中应将收集的垃圾、污水收运至指定场地;维护过程中不应影响行人、车辆通行,不破坏被维护设施的结构、外表面。
8.2.2 本条规定了道路清扫保洁的要求。
1 本款规定了道路保洁频次的确定原则。国外城市道路在地方法规层面(如德国《柏林市街道清洁法案》《汉堡市关于路径清扫目录和清洁频率的条例》)规定道路清扫保洁是按道路清洁程度重要性、污染程度等确定道路清扫保洁目录和频次(由地方议会等审批),并直接按名录形式纳入地方法规。因此本规范中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确定原则为道路清洁程度重要性、污染程度。其中道路清洁程度的重要性主要由道路所在位置的政治性和公共性的程度决定,重要性越高,清扫保洁频次越多;道路污染程度主要影响因素为人流量和道路两侧业态,人流量高或菜场、小吃店等污染多的业态,可能产生的污染多,相应清扫保洁频次增加。最终的清扫保洁频次由当地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2 本款规定了人行天桥清洁要求(不影响原使用功能)。“损坏”指清洁措施不破坏原设施本体,使用的清洁剂不腐蚀原设施表层。本款内容借鉴了日本国土交通省颁布的《土木工程通用规范》中提出的“在人行天桥清扫路面、楼梯上的灰尘、栏杆上的污垢、涂写、刻画、张贴等时,必须避免损坏人行天桥”的规定。
3 本款规定了道路清扫保洁二次污染的控制措施之一。人工清扫保洁收集的垃圾应倾倒至就近的生活垃圾收集点/站或转运站,机械清扫保洁收集的垃圾污水应倾倒至指定场所。
4 本款规定了日间机械清扫保洁的交通安全措施。
5 本款规定了道路清扫保洁因气候原因引起的需注意的安全要求。本款内容借鉴了日本国土交通省颁布的《土木工程通用规范》中提出的“在可能冻结的气温条件下不应洒水以维护交通安全的要求”的规定。在气温低于4℃、台风、大雨、大雪等气候条件下进行清扫作业容易产生行走或行驶打滑的安全问题、城镇污水处理系统负荷过重的稳定运行问题。
8.2.3 本条规定了除雪、铲冰作业时不能影响道路本来的通行功能的要求。道路交通的可达性和功能性包含两层含义:(1)清除的积雪和冰的堆放不应影响交通通行;(2)道路积雪的清除宽度应保证车辆通行。
8.2.4 本条规定了融雪剂使用的环保要求,包括特殊区域为交通安全而需预施撒(洒)融雪剂的要求。
1 本款规定了融雪剂种类选择的原则和控制施撒(洒)量的要求。融雪剂按主要成分分为两类,一类以醋酸钾为主要成分,该类融雪剂融雪效果较好且基本无腐蚀损害,但价格较高,一般用于机场等重要场所;另一类以“氯盐”为主要成分,如氯化钠、氯化钙、氯化镁、氯化钾等,其优点是价格较低,但对道路设施腐蚀较严重。不同种类融雪剂适宜的工作温度和融雪速度不同,应根据不同的温度和积雪量进行选择。
2 本款规定了预施撒(洒)融雪剂时的施撒(洒)量限值要求。根据研究,降雪量3mm(小到中雪),气温在-5℃,使用氯化物类融雪剂施撒(洒)量为10g/m2可以使路面在半个小时左右不会结冰(按照气象标准中最小降雪量为3mm/12h,按均匀降雪计算,半小时降雪量为250g/m2,与10g融雪剂相融成为浓度8%的溶液,对应的冰点是-5℃)。
3 本款规定了特定区域使用的融雪剂类型限定要求。其中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由于氯盐类融雪剂对道路结构及绿植影响较大,因此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设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应严格限制使用氯盐类融雪剂。
4 本款规定了融雪剂使用时,对绿地、绿化带的生态防护要求。使用融雪剂后的积雪对绿化、土壤均有较强破坏作用,盐类残留物会造成土壤盐碱化、危害植物细胞代谢等。因此,施撒(洒)融雪剂后清除的雪应临时堆放于路边并及时清运至消雪场所处理。
8.2.5 本条规定了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机械化除雪作业时的安全装置要求和城镇清扫保洁人员的安全防护要求。机械化作业时应配备如箭头灯、顶灯、防撞标志等明显的安全警示灯具、标志设备。
8.2.6 本条规定了村庄不乱堆垃圾、杂物和危险物品的要求。
8.2.7 本条规定了设置在道路及两侧、室外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通信、邮政、消防、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在清洁维护过程中不应影响行人通行、不应损坏被清洁维护设施本体以及不应影响其功能使用的性能要求。
8.2.8 本条规定了水域保洁的二次污染控制及特殊天气条件下的作业安全要求。
1 本款规定了漂浮废弃物的处理方向。漂浮废弃物为水面上漂浮的固体垃圾、废弃杂物、暴雨和洪水的冲积物以及影响水域环境卫生质量的水生植物等。漂浮废弃物不及时纳入垃圾收运系统,会造成二次污染,为此有必要对此进行强制规定。打捞上来的漂浮废弃物先经滤水,然后驳运至就近的生活垃圾收集点/站或转运站。
2 本款规定了特殊气候条件下的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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