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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垃圾收集点
3.2.1 生活垃圾收集点类型应根据垃圾清运量、分类类别、生活习惯、收运模式、地形、气候等因素选用。
3.2.2 生活垃圾收集点布局应根据垃圾产生分布、投放距离、收集模式、周边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镇住宅小区、新农村集中居住点的生活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应小于或等于120m;
2 封闭式住宅小区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3 村庄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按自然村设置;
4 交通客运设施、文体设施、步行街、广场、旅游景点(区)等人流聚集的公共场所应设置废物箱。
3.2.3 生活垃圾收集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垃圾收集房(间)的地面应硬化处理;
2 城镇住宅小区的生活垃圾收集房(间)、民用建筑内附属配套的生活垃圾收集房(间)应有给水排水设施,地面坡度应有利于排水,冲洗的污水应排入污水管网;
3 民用建筑内附属配套的生活垃圾收集房(间)的地面和墙面应由防水和耐腐蚀材料制成或涂有相应材料的涂层;
4 民用建筑内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收集房(间)设置在地下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3.2.4 新建及改建的生活垃圾收集房(间)的建筑面积应满足服务范围内分类垃圾桶/箱放置的需求。
3.2.5 城市高层写字楼、商贸综合体、新建住宅小区应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点,应指定大件垃圾投放场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修垃圾收集点的地面应硬化处理;
2 未设置垃圾箱时,装修垃圾收集点的四周应有遮挡。
3.2.6 废物箱、垃圾桶/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镇废物箱应防雨、耐腐蚀;垃圾桶/箱应密闭、耐腐蚀;垃圾桶应采用标准规格。
2 农村垃圾收集点的垃圾桶/箱应密闭。
3.2.1 本条规定了生活垃圾收集点的类型及选型原则。我国各地生活垃圾收集点的类型多样,无法统一规定强制,由各地自行选择。生活垃圾收集点类型包括生活垃圾收集房(间)、垃圾桶/箱、废物箱、垃圾池、袋装生活垃圾投放点等。如北方大部分地区对生活垃圾收集房(间)有较强排斥作用,采用单独放置垃圾桶/箱;实施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收集的部分地区,为便于垃圾桶清洁及可回收物暂存采用生活垃圾收集房(间);部分地区因垃圾清运量较多且压缩车及侧装车缺乏时,采用垃圾箱(如勾臂箱);严寒山区农村因气候寒冷及交通原因,垃圾难以及时清运,仍采用垃圾池;部分城市有害垃圾常采用定制收集设备以便收集灯管、电池等。
3.2.2 本条规定了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布局原则。城镇住宅小区、新农村集中居住点的生活垃圾产生分布取决于住宅小区容积率及住宅楼宇分布;自然村的生活垃圾产生分布取决于村庄地形及农户分布。周边环境包括道路、住宅楼宇及农户建筑物周边环境等。
1 本款规定了城镇住宅小区、新农村集中居住点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考虑单放垃圾桶也属于收集点,则该指标不难实现强制。首先,本规范对城镇居住区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进行了公众调研,调研结果显示(图1),多层及高层的居民对生活垃圾投放距离120m以内的接受意愿为57%~60%,超过半数以上。其次,参考国家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120m服务半径的区域为一个居住街坊,应至少设置1个收集点。综上,本规范规定生活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为120m。
2 本款规定了封闭式住宅小区至少设置1个生活垃圾收集点,即便与周边住宅小区邻近且两个住宅小区从服务半径上可设置1个生活垃圾收集点,但也应各自单独设置。非封闭式住宅小区应综合考虑住宅小区规模以及周边环境确定是否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3 本款规定了村庄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布局。村庄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根据村庄地形、道路、建筑物分布、生活垃圾分类等情况合理设置,一般设置在村庄主要街巷两侧、村民委员会周边、公共活动场所、公交车站等人口密集或人流较大的区域。农村采用上门收集的形式较普遍,农户家门口自行放置生活垃圾投放容器,由村保洁员上门收集,将生活垃圾驳运至村集中生活垃圾收集点,便于生活垃圾上车运走。因此,以自然村为单位,应设有生活垃圾收集点。
4 本款规定了废物箱的布局。交通客运设施包括铁路车站、交通客运站、航站楼、港口客运站、轮渡站、地铁(轻轨)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文体设施包括展览馆、图书馆、美术馆、教堂、会议中心、文化宫、博物馆、电影院、剧场、KTV、体育馆、运动场、游泳馆、健身房等。目前国内发达城市已开始逐步取消废物箱。因此道路两侧废物箱设置不作为强制性条款,仅强制在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废物箱。
3.2.3 本条规定了生活垃圾收集房(间)关于地面、墙面、给水排水、机械通风方面的建设要求,一是提升建设水平,二是防止二次污染。
参考《法国卫生条例》第四部分“废物处理和一般健康的措施”第77条“在集体建筑物内,放置在建筑内以接收其家庭垃圾的容器必须放置在特殊的封闭通风处所内。这些房间的地面和墙壁必须由不透水和防腐材料制成或涂有这种材料的涂层,以防止啮齿动物入侵。这些场所的门必须密封。在这些房间中,每个房间都必须设置一个洗涤站和排水系统,以方便维护,使得没有异味或不愉快的气味可以进入住宅”,为了有利于公众卫生安全,垃圾收集容器所在的建(构)筑物的建设要求属于法规层面的硬性规定。目前,国内生活垃圾收集房(间)投诉普遍的也是卫生问题。考虑到生活垃圾收集房(间)的地面和墙壁都由不透水和防腐材料制成或涂有这种材料或涂层的要求普遍偏高,因此本条除了强调垃圾收集房(间)地面硬化以及城镇住宅小区垃圾收集房(间)给水排水设施的配置要求外,还对生活垃圾收集房(间)建在民用建筑内部的情况进行了提升水平的规定。另外规定了民用建筑内配套生活垃圾收集房(间)设置在地下时的机械通风要求。
为有利于排水,生活垃圾收集房(间)地面坡度一般不应小于1%,地面硬化一般采用水泥硬化方式或铺设瓷砖硬化方式等。
3.2.4 生活垃圾收集房(间)是用于生活垃圾收集、暂存的有遮盖的建(构)筑物,生活垃圾收集房(间)一般放置有垃圾桶/箱。本条规定了生活垃圾收集房(间)的用地规模需求。鉴于生活垃圾收集房(间)的占地与垃圾分类类别、服务区域垃圾清运量、是否兼顾可回收垃圾暂存等功能相关,占地面积指标不宜强制规定,因此本规范仅做定性规定。考虑到老旧住宅小区的生活垃圾收集房(间)用地面积达标较难实现,本规范仅针对新建和改建的生活垃圾收集房(间)进行规定。
分类垃圾桶/箱放置所需的建筑面积按以下方式确定:首先,根据服务人口及分类收集水平测算生活垃圾分类清运量;其次,根据垃圾桶/箱选用的规格、不同分类垃圾容重、收运频次测算垃圾桶/箱数量;最后,按单个垃圾桶/箱的放置面积确定生活垃圾收集房(间)的建筑面积。若生活垃圾收集房(间)另有可回收物暂存、垃圾桶清洗等其他功能,应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3.2.5 本条规定了高层写字楼、商贸综合体、新建住宅小区装修垃圾收集点的建设要求,目的是适应行业发展需求并提高整体水平。装修垃圾收集点包括垃圾箱、垃圾收集房(间)等多种形式,当无条件建设垃圾收集房(间)时,可采用垃圾箱形式。装修垃圾收集点与生活垃圾收集点可相邻设置,但不宜同址设置。目前在城市化区域,装修垃圾的收集设施长期作为临时设施已不能满足需求,随着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实施,也有必要将装修垃圾进行单独收集清运,防止其混入生活垃圾,因此本规范对此进行强制规定。但考虑到装修垃圾收集设施目前建设形式多样化,尚不具备确定详细设计参数的条件。在实际运行中,装修垃圾收集点同时可承担大件垃圾收集功能。
本条另规定了城市装修垃圾收集点的防污基本要求,地面应做到硬化处理以防止污水渗入地面;同时周边应设置围栏或围墙等遮挡措施以防止装修垃圾飞散影响周边环境;若采用放置垃圾箱方式收集则无需围挡措施。
3.2.6 本条规定了废物箱、垃圾桶(箱)的环保性能要求。
收集设施的密闭化是垃圾收运过程中控制滴漏污染的首要措施。目前国家实施分类收集的原因之一也是生活垃圾的含水率过高,影响了处理效果,因此密闭和防雨为基本要求。另考虑到生活垃圾具有腐蚀的特殊性,垃圾桶(箱)应耐腐蚀。城镇集中收集的垃圾桶(箱)采用标准规格,有利于与后续收运车辆配套衔接。参考现行行业标准《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CJ/T 280、《废物箱通用技术条件》CJ/T 377等标准,从收集设施的性能来看,要求城镇废物箱具备防雨、耐腐蚀的性能,垃圾桶/箱具备密闭、坚固、耐腐蚀的性能。塑料垃圾桶标准规格按现行行业标准《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CJ/T 28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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