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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市容环卫工程建设,保障工程运行安全、人身安全及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二次污染和光污染,实现市容环境干净、整洁、有序,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依据,制定本规范。
1.0.2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市容环卫工程建设、运行维护应遵循有效发挥服务功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原则。
1.0.4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1.0.1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目的。市容环卫工程是保障市容环境干净、整洁、有序的重要设施,市容环境清洁维护是维持市容环境干净、整洁、有序的重要手段。本规范按照市容环境管理的全要素范围,制定市容环卫工程的基本功能和性能及技术措施的相关强制性要求。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内容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分为市容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两个部分。(1)市容管理是对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公共场所、户外广告及招牌、照明、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进行管理。其中户外广告及招牌、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和维护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因此纳入本规范编制范围;其他市容管理对象的建设和维护由其他相关行业负责,但也是影响市容市貌的因素,因此具体工程项目建设不纳入本规范,但将其涉及清洁维护的内容纳入本规范,目的也是为了市容环境的干净、整洁、有序。(2)环境卫生管理包括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处置,公共厕所等内容,其中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另编制项目规范,不纳入本规范;公共厕所另在编通用规范,本规范按避免重复原则仅将其涉及规模和布局的内容纳入。因粪便无收集和转运设施,因此,本规范中除第8.4.4条第1款外,其余条款的“垃圾”不含粪便。
1.0.3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建设原则。有效发挥服务功能指市容环卫工程及市容环境清洁维护能保障对公共服务的基本功能;安全生产指在建设及服务过程中保障工程运行安全、人身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环境保护指采取合理技术措施,以防止二次污染和光污染、节约能源及减少对动植物的影响等。
1.0.4 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做什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
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突出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有义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进行判定。
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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