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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水源地
5.2.1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地应根据应急、备用供水规模和水源特性、取水方式、调节设施大小等合理布置,并应节约用地。
5.2.2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地应设置必要的水源保护设施,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及当地环保、卫生防疫等部门的规定。
5.2.3 选用地下水作为应急和备用水源时,应根据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的开采方案,进行可开采量分析评价,并应采用开采与养蓄相结合的方式。
条文说明
5.2.1 本条文提出了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地布置和用地的原则以及应考虑的因素。水源地的用地因水源的种类(地表水、地下水、水库水等)、取水方式(岸边式、缆车式、浮船式、管井、大口井、渗渠等)、输水方式(重力式、压力式)、供水规模大小、是否有专用设施和净水预处理构筑物等有关,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用地。
5.2.2 为确保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水量和水质的可靠性,水源地设计时应提出水源保护要求和采取的具体措施,并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也要符合当地有关部门的要求。
5.2.3 选用地下水作为应急和备用水源时,要根据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供水时段较短的特点分析评价可开采量,确保水源的可持续利用,并采取一定的措施确保水位、水量及时恢复,不对水源地造成破坏。2012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国发【2012】3号),明确提出了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的要求,要求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尽快核定并公布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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