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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水源监测
6.2.1 应根据水源类型定期对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应包括水量和水质。
6.2.2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水量、水质监测点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地下水监测规范》SL183的有关规定。
6.2.3 备用水源的水质监测项目和频次应与常用水源一致,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的有关规定,应急水源的水质监测项目和频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2.4 当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水质不满足要求或存在潜在风险时,应增加水质监测的项目和频次。
条文说明
6.2.1 规定了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的监测内容要求。
6.2.2 规定了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水量、水质监测点设置要求。应急和备用水源地监测点力求做到多用途、多功能,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同时考虑采样便捷、水样保存及运送时间等因素。
6.2.3 规定了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水质监测项目及频次方面的要求,包括地表水与地下水源。
6.2.4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水质异常变化,或进出水流量、流态发生变化时,应增加监测项目和频次,分析水质、水量变化原因,采取相应对策,保证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水质、水量的稳定和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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