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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水质保障设施


5.4.1 应根据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类型及面临的具体水质风险,设置必要的生物调控、水力调控、曝气等水质保障设施。
5.4.2 当水厂处理工艺不具备应对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水质的处理能力时,应强化净水工艺。
条文说明
5.4.1 根据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类型及面临的具体水质风险,设置水质保障措施。当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为湖、库型水源时,可充分利用已有或人工构建湿地、生态护坡等生态屏障,以及采用鱼类和浮游动物的生物调控措施。生物调控措施设计时应根据当地的环境和生态系统,选择合适的植物或动物种类,防止生物入侵。也可采用水力调控等工程技术措施,改善流态和水体置换速度,或采取曝气等措施增加水中溶解氧,控制有机物、氨氮等指标,避免长期不使用该水源造成水质恶化。
5.4.2 当应急水源、备用水源的水质与常用水源水质存在较大差异,水厂处理工艺不能适应水质变化的要求时,应在水源地设置必要的预处理设施,或充分利用水厂内的原有处理设施,通过调整工艺运行参数,或增加应急药剂投加、深度处理工艺等,强化处理效果,确保出厂水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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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应急和备用水源工程技术标准 CJJ/T28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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