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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管材、管件的工作压力不得大于标称的公称压力。

4.1.2 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直接敷设在建筑物结构层内:

    2 管道宜敷设在吊顶、管井、管窿内,支管可敷设在楼(地)面的建筑垫层内或沿墙敷设在管槽内;

    敷设在建筑垫层或管槽内的给水支管不宜大于DN25;

    4 采用卡套式或卡环式接口连接敷设在找平层或管槽内的管道,宜采用分水器向各卫生器具和用水点配水,中间不得有连接配件;

    5 分水器配水方式可采用同径配水或缩径配水。

4.1.3 需要泄空的给水管道,其横管宜设有0.2%~0.3%的坡度坡向泄水装置。

4.1.4 管道的水力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4.1.2 管道不能直埋在结构体内,是考虑了以下因素:(1)混凝土在振捣时对管道造成损伤;(2)混凝土的膨胀伸缩与管道不一致,造成管道接口渗漏。因此,本条规定管道不得直接浇筑在钢筋混凝土结构体内。
    分水器配水方式有很多优点:(1)直接从分水器接出支管,支管采用盘管时,可以减少接口数量和渗漏;(2)各卫生器具都单独从分水器接出配水支管,相互干扰小;(3)配水支管可以按卫生器具各自的额定流量配置不同管径的管道。
    分水器配水方式曾用于塑料管和复合管配水方式,如PB管、铝塑复合管等,但也曾用于铜管(盘管供货的铜管),因此条文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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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水金属管道工程技术标准 CJJ/T15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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