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1 一般规定


5.1.1 管道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施工图和设计文件齐全,并已进行技术交底;
    2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批准;
    3 施工人员已进行专业培训;
    4 施工场地的用水、用电、材料贮放场地等临时设施能满足施工要求;
    5 管材、管件、附件、阀门等具有质量合格证书,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设计要求。
5.1.2 管道工程与相关各专业之间,应进行交接质量检验,并应形成记录。
5.1.3 隐蔽工程应在检验合格后才能隐蔽,并应形成记录。
5.1.4 管材、管件在运输、装卸和搬运时应小心轻放,防止重压,不得抛、摔、滚、拖。防止雨淋、污染和长期露天堆放。
5.1.5 管材、管件的贮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材、管件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库房,室温不宜高于40℃;
    2 堆放场地应平整,底部应有支垫,管材外悬臂长度不宜大于0.5m;
    3 管材堆放高度不宜大于1.5m,管件堆放高度不宜大于2.0m。
5.1.6 抗震设计的管道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1.5 管材的堆放高度取决于管材承受外压的强度和管材的重量,管件的堆放高度取决于其包装的形式和包装的承压强度。这里给出了1.5m和2.0m的推荐值,存放管理者要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建筑给水金属管道工程技术标准 CJJ/T154-2020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