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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管道系统应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进行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
6.1.2 分项工程应按系统、区域、施工段或楼层等划分。分项工程应划分成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6.1.3 工程验收应做好记录。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资料立卷归档。
6.1.4 工程验收时应具备下列文件:
    1 施工图、竣工图及变更文件;
    2 管材、管件及其他主要材料的出厂合格证;
    3 中间试验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5 分项、分部及单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 管道系统的通水能力检验和水压试验记录;
    7 生活给水管道的冲洗消毒记录;
    8 消防给水管道的强度试验、冲洗和严密性试验记录。
6.1.5 抗震设计的管道工程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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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水金属管道工程技术标准 CJJ/T15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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