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3.1 瞭望塔(台)
3.1.1 瞭望塔(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瞭望塔(台)类型应包括钢结构瞭望塔(台)和钢筋混凝土结构瞭望塔(台)。瞭望塔(台)高度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森林防火工程技术标准》LYJ 127规定,高于主林冠层2m以上。
2 瞭望塔(台)的使用寿命应在20a以上,抗风载能力应为8级以上,塔基应选择在地质条件坚硬的基础上。
3.1.2 塔房、塔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塔房及附属设施应设置在钢结构瞭望塔附近,应采用砖混结构,满足2名工作人员值守;钢筋混凝土结构瞭望塔的较底层可作为塔房,建筑面积应为20㎡~40㎡;
2 塔道系应是瞭望塔与最近的林区道路的连接线,分为步行塔道和车行塔道,步行道宽度宜为2m,车行塔道宽度按现行行业标准《林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LY 5104执行。
3.1.3 瞭望、通信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瞭望设备应包括定位刻度盘和高倍望远镜、便携式红外望远镜、测距仪;
2 通信设备应包括基地台、手持对讲机。
条文说明
3.1.1 瞭望塔(台)应在满足瞭望范围最大的基础上,根据建设地的具体情况选择塔(台)的结构和高度。
3.1.2 塔房和塔道是瞭望人员生活的基本条件,按照满足2人值守和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选择塔房结构,塔道是瞭望塔与最近的交通道路之间的连接线,应满足农用三轮摩托车行驶的要求。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