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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水源


5.2.1 城市给水水源应根据当地城市水资源条件和给水需求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按照优水优用的原则合理选择。
5.2.2 以地表水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取水量应符合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规定,供水保证率宜达到90%~97%。
5.2.3 地下水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取水量不得大于允许开采量。
5.2.4 当非常规水资源为城市给水的补充水源时,应综合分析用途、需求量和可利用量,合理确定非常规水资源给水规模。
5.2.5 缺水城市应加强污水收集、处理,再生水利用率不应低于20%。
条文说明

5.2.1 城市给水水源在水量和水质上应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给水工程规划应紧扣城市各个发展阶段的用水量安排城市给水水源。一个城市、地区、流域的水资源条件包含了水量、水质、时空变化等要素,优水优用原则体现了对水量和水质的重视。
5.2.2 本条明确了选用地表水作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对水源水量的要求。水资源较丰富地区及大中城市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宜取上限,干旱地区、山区(河流枯水季节径流量很小)及小城镇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可取下限。当选择的水源枯水流量不能满足保证率要求时,应采取选择多个水源,增加水源调蓄设施,市域外引水等措施来保证需求。
5.2.3 目前我国不少城市出现过量开采地下水现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采地下水,防止由于地下水超采造成地面沉陷和地下水源枯竭,规定取水量不得大于地下水源所在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允许开采量。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5.2.4 非常规水资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一般可作为工业用水、市政用水或其他对水质要求较低用水的水源。
    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经过净化处理,达到所要求的水质标准和水量要求,并用于景观环境、城市杂用、工业和农业的用水。再生水具有量大、就近可取、水量受季节性影响小、投资和处理成本低等优点。再生水可利用量同时应纳入城市水资源平衡分析的范围。
    雨水利用是一种立足本地水资源、解决水资源短缺的现实可行的有效措施。雨水利用减少了市政供水量,缓解了城市供水供需矛盾。从形式上可分为适当处理后的直接利用和强化雨水下渗的间接利用。在缺水地区修建一定的水利工程,形成雨水贮留系统,既可作为城市水源,也可减少水淹之害。雨水可利用量受年际和季节性的影响较大,水量不稳定。一般在用水需求的指标中考虑雨水利用的影响,不直接参与城市水资源供需平衡计算。
    海水综合利用包括海水的直接利用和海水淡化。沿海淡水资源匮乏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高耗水工业项目,应优先考虑海水直接利用。缺乏淡水资源的沿海或海岛城市宜将海水直接或经处理后作为城市给水水源。海水综合利用应作为水资源的重要补充,其利用量应纳入城市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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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28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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