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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水源地
5.3.1 当选用地表水为水源时,水源地应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定的取水段,且水质符合相应国家现行标准的区域。
5.3.2 当水源为高浊度江河时,水源地应选在浊度相对较低的河段或有条件设置避砂峰调蓄设施的河段,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CJJ 40的规定。
5.3.3 当水源为感潮江河时,水源地应选在氯离子含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河段,或有条件设置避咸潮调蓄设施的河段。
5.3.4 当水源为湖泊或水库时,水源地应选在藻类含量较低、有足够水深和水域开阔的位置,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CJJ 32的规定。
5.3.5 当选用地下水为水源时,水源地应设在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区域。
5.3.6 水源地确定时,应同时明确卫生防护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
5.3.7 水源地用地面积应根据取水规模和水源特性、取水方式、调节设施大小等因素确定。
5.3.1 地表水水体具有作为城市给水水源、城市排水受纳体和泄洪、通航、水产养殖等多种功能。环保部门为有利于地表水水体的环境保护,发挥其多种功能的作用,协调水体上下游城市的关系,对地表水水体进行合理的功能区划,并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颁布施行。当选用地表水作为城市给水水源时,水源地必须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定的取水段。
5.3.6 水源地的用地因水源的种类(地表水、地下水、水库水等)、取水方式(岸边式、缆车式、浮船式、管井、大口井、渗渠等)、输水方式(重力式、压力式)、给水规模以及是否有专用设施(避砂峰、避咸潮的调蓄设施)和是否有净水预处理构筑物等有关,需根据水源实际情况确定用地。
确定水源地的同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当地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水源地的卫生防护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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