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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安全性


6.2.1 城市给水系统中的工程设施不应设置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塌陷等不良地质地区,洪水淹没及低洼内涝地区。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应设置在河岸及河床稳定的地段。工程设施的防洪及排涝等级不应低于所在城市设防的相应等级。
6.2.2 规划长距离输水管道时,输水管不宜少于2根。当城市为多水源给水或具备应急备用水源等条件时,也可采用单管输水。
6.2.3 配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
6.2.4 城市给水系统中的调蓄水量宜为给水规模的10%~20%。
6.2.5 城市给水系统中应设置水质定期检测或在线检测系统。
6.2.6 城市给水系统主要工程设施供电等级应为一级负荷。
6.2.7 城市给水系统的抗震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执行。
6.2.8 城市给水工程设施的防火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

条文说明

6.2.1 本条规定了城市给水系统中工程设施的地质和防洪排涝要求。
    城市给水系统的工程设施所在地的地质要求良好。若设置在地质条件不良地区(滑坡、泥石流、塌陷等),将给城市的生产活动和生活秩序带来极大的风险,并增加建设时的地基处理费用和基建投资。在选择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的设置地点时,应将取水构筑物设在河岸、河床稳定的地段,不应设在冲刷地段,尤其是淤积严重的地段,还应避开漂浮物多、冰凌多的地段,以保证取水构筑物的安全。
    给水工程为城市中的重要基础设施,给水系统主要工程设施的防洪排涝等级应不低于城市设防的相应等级。
6.2.2 本条提出了长距离输水管道规划的原则要求,同时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中的有关规定。
6.2.3 为保障供水安全性,配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为了配合城市和道路的逐步发展,管网工程可以分期实施,近期可先建成枝状,城市边远区或新开发区的配水管近期也可为枝状,但远期均应连接成环状。
6.2.4 本条提出了给水系统中调蓄设施的容量要求。给水系统的调蓄水量包括水厂清水池和管网调蓄池。水厂清水池与管网调蓄池作用不同,前者为调节水厂生产,后者为调节管网高峰水量。调蓄水量越高,给水系统运行越平稳。发生突发事故时,调蓄水量往往是度过事故初期的重要保障。管网调蓄水池可分为加压泵站调节水池、高位水池及水塔等。
6.2.5 为保障供水安全,对水源水质和供水水质进行不间断监测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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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28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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