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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水厂


7.0.1 地表水水厂的位置应根据给水系统的布局确定。应选择在不受洪水威胁、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供电安全可靠、交通便捷和水厂生产废水处置方便的地方。
7.0.2 地下水水厂的位置应根据水源地的地点和取水方式确定,选择在取水构筑物附近。
7.0.3 非常规水源水厂的位置宜靠近非常规水资源或用户集中区域。
7.0.4 地表水水厂应根据水源水质和用户对水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理工艺,同时应对水厂的生产废水进行处理和回收。
7.0.5 地下水中铁、锰、氟等无机盐类超过规定标准时,应设置处理设施。
7.0.6 水厂用地应按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指标宜按表7.0.6采用,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带。

表7.0.6 水厂用地指标

    注:1 给水规模大的取下限,给水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值采用插入法确定。
        2 给水规模大于50万m3/d的指标可按50万m3/d指标适当下调,小于5万m3/d的指标可按5万m3/d指标适当上调。
        3 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控制,厂内若需设置除铁、除锰、除氟等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4 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条文说明

7.0.1 本条规定了地表水水厂位置选择的原则。水厂位置是否恰当涉及给水系统布局的安全性及合理性,同时对工程投资、常年运行费用将产生直接的影响。为此,应对水厂位置作多方面的比较,并考虑厂址所在地应不受洪水威胁,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供电安全可靠,交通便捷,生产废水处置方便,卫生环境好,利于设立防护带,少占良田等因素。
7.0.3 目前非常规水源水厂主要为污水再生水厂和海水淡化厂。其中污水再生水厂可设在污水处理厂内或厂外,也可设在工业区或某一特定用户内。海水淡化厂宜在海边或工业区内设置。
7.0.4 本条提出了对地表水水厂净水工艺选择和生产废水处理的原则要求。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 3020中规定的一级和二级水源水可以作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经常规处理工艺(如絮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其水质可达到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可供生活饮用;水质比二级水源标准差的水,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利用时,在毒理性指标未超过二级水源标准的情况下,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处理工艺进行处理(如在常规处理工艺前或后增加预处理或深度处理)。
    如果水源为特殊原水,水厂内应增加相对应的处理设施。如含藻水和高浊度水可根据相应规范的要求增设预处理设施,使原水水质满足现行行业标准《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 3020的要求;原水存在不定期污染情况时,宜在常规处理前增加预处理设施或在常规处理后增加深度处理设施,以保证水厂的出水水质。
    地表水水厂均宜考虑生产废水的处理和排泥水的处置,防止对水体的二次污染。水厂排泥水处理包括沉淀池(澄清池)排泥水、滤池反冲洗废水等。经处理后的排泥水在不影响水厂出水水质的原则下,宜尽可能地回用。
7.0.6 本条提出地表水、地下水水厂的控制用地指标。此指标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0-2009中规定的净配水厂用地控制指标和实际调查后综合制定。表7.0.6中用地控制指标包含了水厂围墙内所有设施的用地面积,包括绿化、道路以及排泥水处理设施等用地,但未包括高浊度水预沉用地。
    水厂周围设置绿化带有利于水厂的安全防护和降低水厂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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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28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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