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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适应我国人口结构老龄化,加强老年人设施的规划,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卫生的生活环境,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文化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老年人设施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规划。
1.0.3  老年人设施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
      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3  符合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的需求,并综合考虑日照、通风、防寒、采光、防灾及管理等要求;
      4  符合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1.0.4  老年人设施规划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我国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数已超过10%,按联合国有关规定,我国已正式进入老年型社会。据预测,今后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还将继续增长。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将给处于发展中的我国带来巨大的挑战。今天的社会应当关注老年人的生活需求,这些需求不仅包括“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基本物质需要,还应包括“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等方面的精神需要。关心老年人,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标志之一,这个问题是否解决得好,关系到我国政治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未专门制定过有关老年人设施规划的技术性规范。将老年人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和建设的轨道,确保老年人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质量,是编制本规范的根本目的。
1.0.2  我国已有不少城镇建起了一批老年人设施,在各种特定的条件限制下,这些设施普遍存在着数量不足、规模小、内容不全及设施简陋、环境质量差等问题,因此本规范明确提出不仅适用于新建,也适用于改建和扩建的要求。
1.0.3  老年人设施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一部分,其规划应与城镇其他规划一样共同遵守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的要求。本条是老年人设施规划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  老年人设施规划也是城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重要内容,因此应符合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定
      2  在城镇集中建设区内进行老年人设施建设,应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3  老年人由于存在年老体弱、行动迟缓、步履蹒跚等生理特点和内心孤独的心理特征,因此对环境的要求应比普通人更高,老年人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老年人的特点。
      4  过去老年人设施主要属于社会福利设施,经济效益考虑相对较少。我国现在和将来的老年人设施建设投资呈多元化趋势,老年人设施除了考虑社会和环境效益外,也需考虑经济效益。因此,提出“三个效益”相结合,以满足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1.0.4  老年人设施规划涉及面广,因此除了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和遵守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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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GB50437-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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