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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配建指标及设置要求


3.2.1 老年人设施中养老院、老年养护院应按所在地城市规划常住人口规模配置,每千名老人不应少于40床。
3.2.1A 老年人设施应分区、分级设置,人均用地不应少于0.1m2
3.2.2 服务人口为5万人~10万人时,养老院、老年养护院配建要求和指标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 养老院、老年养护院配建要求和指标

表3.2.2 养老院、老年养护院配建要求和指标
3.2.3 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服务中心(站)配建要求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应根据服务人口规模至少设置1处市级老年活动中心;设市城市的区服务人口大于50万人时,应至少设置1处区级老年活动中心,服务人口大于150万人时,应至少设置2处;
     2 服务人口为5万人~10万人时,老年服务中心宜与社区服务中心统筹建设,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3 服务人口0.5万人~1.2万人时,老年服务站宜与社区服务站统筹建设,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3.2.4 服务人口为0.5万人~1.2万人时,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配建要求和指标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表3.2.4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配建要求和指标

表3.2.4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配建要求和指标
3.2.5 建成区内老年人设施可结合老年人服务人口规模、可利用设施等既有条件,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
条文说明
3.2 配建指标及设置要求
3.2.1 我国各区域经济水平差异较大,各地的养老观念和养老模式也不尽相同。发达国家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为40床一80床,而我国现状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为31.6床,与《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提出到2020年全国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35床~40床的目标还存在一定差距。目前国内很多城市提出了每千名老人40床一50床的标准。故本规范将养老总床位数确定为每千名老人不少于40床。本规范采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标准。各地可按实际情况适度调整千名老人床位数,但下调的千名老人床位数不宜低于35床。
3.2.1A《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提出“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本规范按此要求执行。
3.2.2 本规范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GB50442对接,并对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的相关指标进行核算,明确养老院、老年养护院的单床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分别为≥35m2和18m2~44m2
    考虑“医养结合”方便使用以及排解老年人孤独感的需求,鼓励居住区内的养老院、老年养护院临近医疗卫生、文体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提出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规定老年人照料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总床位数或老年人总数不少于20床(人)。综合以上要求,本规范明确了养老院、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不宜少于20床的要求。
3.2.3 本条对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服务中心(站)配建要求和指标做出了具体规定。本规范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GB50442对接,确定市级、区级老年活动中心宜独立占地,具体配置数量及规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的规定,居住区应为老年人提供休闲娱乐、学习交流、康体健身等功能的“老年活动中心”纳入文化活动中心统筹设置;老年服务中心(站)宜与社区服务中心(站)统筹建设,实现集约节约用地,提高设施运行管理效率。
3.2.4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一般应结合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设置,服务人口规模为0.5万人~1.2万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的规定,到2020年,要求符合标准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覆盖所有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设置标准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确定。
3.2.5《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提出“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建成区一般用地紧张,新建老年人设施有一定难度,为保障建成区内老年人设施的基本配置要求,可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解决老年人设施的供给不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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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GB50437-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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