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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场地绿化
5.3.1 老年人设施场地范围内的绿地率:新建不应低于40%,扩建和改建不应低于35%。
5.3.2 集中绿地内可统筹设置少量老年人活动场地。
5.3.3 绿化植物选择应适应当地气候、土壤条件及植物多样性要求,不应对老年人生活和健康造成危害。
条文说明
5.3 场地绿化
5.3.1 独立占地的老年人设施场地范围内的绿地率应高于一般住宅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水平。一般除建筑占地、道路、室外铺装地面以外,均应布置绿化用地。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5.3.1 独立占地的老年人设施场地范围内的绿地率应高于一般住宅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水平。一般除建筑占地、道路、室外铺装地面以外,均应布置绿化用地。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5.3.2 集中绿地内可统筹设置少量为老年人提供室外活动的场地及休闲设施,具体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
5.3.3 为营造良好的景观环境,确保环境空气质量和较好的视觉效果,绿化种植宜乔、灌、草、花结合,不应种植带刺、有毒、根茎易于露出地面、易对老年人产生花粉过敏的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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