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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应建立数据库,提供数据共享与信息服务。
3.0.2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应达到下列目标:
    1 对城市地下管线实行集中、统一、规范的信息化管理;
    2 满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对地下管线信息的应用需求;
    3 为工程设计、施工建设、运营维护、应急防灾、公共服务等工作提供管线信息和辅助决策支持服务。
3.0.3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应具备可扩展性和兼容性。
3.0.4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应采用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相一致的平面坐标系统、高程基准和统一的时间基准。
3.0.5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应使用现势的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地形图比例尺宜采用1∶500。
3.0.6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使用的地下管线数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的相关规定。
3.0.7 地下管线数据库可采用地下管线普查、修补测、竣工测量等方式更新。
3.0.8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过程应包括需求分析、系统设计、功能实现、系统测试、系统试运行、成果验收。
3.0.9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应具备完善的网络和系统安全、保密措施,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0.10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应根据不同用户提供多种模式的信息服务。
条文说明
3.0.2 本条规定了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的目标。目标主要体现在三方面,首先,解决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料分散、管理技术落后、标准不统一等管理现状;逐步实现管线信息集中管理,统一数据标准,规范管理流程;建立城市综合地下管线数据库,开发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实现地下管线数据信息化管理。其次,通过建立的地下管线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与城市政府管理部门业务办公系统相结合,满足城市规划、工程规划许可、工程施工许可、道路开挖许可对地下管线信息的利用需求。第三,为城市的各项工程建设的工程设计和施工建设提供地下管线信息数据;为管线权属部门的日常查询管理、运营维护和事故处置提供管线数据服务;为社会公共的咨询需求与应用需求提供地下管线信息服务;为城市的抗灾防灾、抢险救灾提供管线信息,以及预案、决策的辅助支持。
3.0.3 本条规定了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应具备可扩展性和兼容性。
    可扩展性:应考虑到未来用户数据量的增大、数据类型的增加,以及考虑到当用户管理水平和信息技术应用水平进一步提高之后,会对系统的性能和功能提出新的要求,系统设计应采用组件化开发方式,并为以后系统的扩展预留充分的接口,满足可扩展性要求。
    兼容性:随着信息化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深入,管线信息系统应用领域将不断扩展,可能与不同的平台和不同的系统兼容应用,为此,对系统建设应考虑其兼容性要求。
3.0.4 本条规定了地下管线信息系统采用的坐标系统的要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一个城市只能有一个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坐标系统”的要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地下管线数据库数据和信息管理系统,应采用本市统一的平面坐标和高程系统,以保证管线普查成果和城市测绘成果的坐标系统一致性。如果某项管线探测工程有特定需要,采用非当地城市坐标系时,为便于管理和应用,应建立坐标转换关系。
3.0.5 本条规定了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对基础地理数据的要求。地下管线图是采用地形图作为背景图,查找管线是以地形地物作为参照,如果地形图现势性好,可方便地从管线图上查找到地下管线的实地位置。相反,如果地形图现势性差,就难以从管线图上查找管线的实地位置。同时,由于一条道路上敷设有较多的地下管线,如果管线图的比例尺较小时,就难以从图上区分不同的管线,一般选取1:500比例尺是比较适宜的。
3.0.9 本条规定了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和保密措施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由于地下管线具有一定保密等级,所以,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的全过程包括数据建库、系统运行管理、部门间的数据交换、公共管理平台上的数据共享、用户单位的应用服务等诸多环节,每个环节都应具备完善的网络环境,并制定保密措施,保证管线信息数据安全。
3.0.10 本条规定了地下管线信息应做好应用服务工作。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是城市的公共信息资源,应在保密的许可范围内,最大限度发挥其作用。包括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部门的应用需求,城市工程建设的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对管线信息需求,城市抗灾防灾、公共服务对管线数据的需求。城市地下管线信息不要成为信息管理部门私有资料,成为部门获取经济利益的资本,应将其作为社会公共资源,实现地下管线信息多元化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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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CJJ/T26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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