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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信息服务


9.3.1 信息服务内容宜包括地图数据服务、应用功能服务和资源目录服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图数据服务宜包括提供管线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元数据等数据服务;
    2 应用功能服务应包括提供管线数据查询、统计、分析的服务;
    3 资源目录服务应包括提供资源目录的信息查询服务。
9.3.2 地图数据服务可分为动态地图服务和瓦片地图服务两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确服务信息内容和参数要求;
    2 统一地理空间参考;
    3 明确图上特定要素信息及操作信息;
    4 瓦片地图服务应按指定地图范围、图片尺寸、图片精度等要求发布,并对使用参数作出说明。
9.3.3 应用功能服务和资源目录服务时,应根据服务要求确定使用者的访问权限、访问时间,并界定访问数据范围。
9.3.4 信息服务接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 第3部分:数据接口规范》GB/T21062.3的相关规定。
9.3.5 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信息,应进行脱密处理。
9.3.6 信息服务应建立服务日志,日志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9.2.5条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9.3.2 本条规定了地图数据服务的方式。地图服务可分为动态地图服务和瓦片地图服务两种形式,服务时需要明确服务信息内容和参数要求,统一地理空间参考,明确图上特定要素信息及操作信息,瓦片地图服务还应按指定地图范围、图片尺寸、图片精度等要求发布,并对使用参数做出说明。如:动态地图服务的接口请求参数、瓦片地图服务的点线表交换格式,等等,都要按照相关规范加以明确。
9.3.4 本条规定了信息服务接口应遵循的相关标准规范。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211)或技术联盟(如OGC)制定空间数据互操作的接口规范,可以保证本系统对外提供的数据及服务能够为其他系统调用。
9.3.5 本条规定了公众信息服务的保密管理要求。按照管线信息的密级,设定脱密类型、脱密比例尺,如管线段、管线点或者管线图的脱密,进行非线性拉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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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CJJ/T26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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