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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城市绿地设计内容应包括:总体设计、单项设计、单体设计等。

3.0.2  城市绿地设计应以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明确绿地的范围和性质,根据其定性、定位作出总体设计。

3.0.3  城市绿地总体设计应符合绿地功能要求,因地制宜,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景观、生产等作用,达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效果。

3.0.4  城市绿地设计应根据基地的实际情况,提倡对原有生态环境保护、利用和适当改造的设计理念。

3.0.5  城市绿地布局宜多样统一,简洁而不单调,各分区间应有机联系。城市绿地应与周围环境协调统一。

3.0.6  不同性质、类型的城市绿地内绿色植物种植面积占用地总面积(陆地)比例,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城市绿地设计应以植物为主要元素,植物配置应注重植物生态习性、种植形式和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合理性。

3.0.7  城市绿地范围内原有树木宜保留、利用。如因特殊需要在非正常移栽期移植,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确保成活,胸径在250mm以上的慢长树种,应原地保留。

3.0.8  城市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必须原地保留。

3.0.9  城市绿地的建筑应与环境协调,并符合以下规定:

    1  公园绿地内建筑占地面积应按公园绿地性质和规模确定游憩、服务、管理建筑占用地面积比例,小型公园绿地不应大于3%,大型公园绿地宜为5%,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可适当提高比例。

    2  其他绿地内各类建筑占用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陆地总面积的2%。

3.0.10  城市开放绿地的出入口、主要道路、主要建筑等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连接。

3.0.11  地震烈度6度以上(含6度)的地区,城市开放绿地必须结合绿地布局设置专用防灾、救灾设施和避难场地。

3.0.12  城市绿地中涉及游人安全处必须设置相应警示标识。城市绿地中的大型湿塘、雨水湿地等设施必须设置警示标识和预警系统,保证暴雨期间人员的安全。

3.0.13  城市开放绿地应按游人行为规律和分布密度,设置座椅、废物箱和照明等服务设施。

3.0.14  城市绿地设计宜选用环保材料,宜采取节能措施,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以及雨水等资源。

3.0.15  城市绿地的设计宜采用源头径流控制设施,满足城市对绿地所在地块的年径流总量控制要求。

3.0.15A  海绵型城市绿地的设计应遵循经济性、适用性原则,依据区域的地形地貌、土壤类型、水文水系、径流现状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海绵型城市绿地的设计应首先满足各类绿地自身的使用功能、生态功能、景观功能和游憩功能,根据不同的城市绿地类型,制定不同的对应方案;

    2  大型湖泊、滨水、湿地等绿地宜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多种技术措施,提高对径流雨水的渗透、调蓄、净化、利用和排放能力;

    3  应优先使用简单、非结构性、低成本的源头径流控制设施;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场地整体景观设计,应与城市绿地的总平面、竖向、建筑、道路等相协调;

    4  城市绿地的雨水利用宜以入渗和景观水体补水与净化回用为主,避免建设维护费用高的净化设施。土壤入渗率低的城市绿地应以储存、回用设施为主;城市绿地内景观水体可作为雨水调蓄设施并与景观设计相结合;

    5  应考虑初期雨水和融雪剂对绿地的影响,设置初期雨水弃流等预处理设施。
 

条文说明

3.0.1  城市绿地设计应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的基础上进行,为区别“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单项绿地的总体规划统一称为绿地总体设计。

3.0.2  绿地设计必须以城市规划为依据,其用地范围既不能超出总体规划范围,更不得被任何非绿地设施占用或变相占用;绿地的出入口设置要综合考虑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流量、标高、附近人口密度、人流量等因素。

3.0.4、3.0.5  城市绿地设计是一项工程性与艺术性相结合的创作活动。要继承弘扬我国传统园林艺术精华,并借鉴吸收国内外绿地设计的先进理念和技艺,结合现代社会生活的要求和审美情趣,不断探索、创造具有中国特色、地方风格和个性特色的城市绿地。

3.0.6  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比例必须符合法定比例。城市绿地内的水面大小差别很大,可因地制宜、合理设置。绿色植物种植面积采用按陆地面积大小确定比例。

3.0.7  本条款规定是为了保护、利用拟建绿地基地内的原有植物资源。在旧城改造中出现工厂迁移等基地改建为开放绿地时,更应充分考虑有效利用。

3.0.10  绿地设计要体现人性化设计,尤其要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关爱,要创造老人相互交流的空间,在道路及厕所设计中要考虑无障碍设计。

3.0.11  城市绿地兼有防灾、避灾的功能,绿地内水体、广场、草坪等在遇灾时均可供防灾避难使用。因此,在城市绿地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到防灾避难时的有效利用。

3.0.12  本条款的后半部分是结合海绵城市建设而新增的,明确了城市绿地内的所有海绵设施必须有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3.0.15  在城市绿地设计时应满足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对于绿地年径流总量的控制要求,协调落实好源头径流控制设施。

3.0.15A  城市绿地应该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根据各地区的自然经济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合理设置各类源头径流控制设施。

    1  本款明确了城市绿地的海绵型设计,首先应该确保满足各类绿地自身的定位功能,避免本末倒置。不同的城市绿地类型应该根据基地的实际情况与需求采用与其相对应的低影响开发设施。

    2  本款明确了大型湖泊、滨水、湿地等绿地除了满足生态景观功能以外,在设计时应根据基地的实际情况与需求提升对雨水排放、吸纳的能力。

    3  绿地的海绵型设计应该贯彻实用、经济并与绿地的总体设计及相关专业相协调的原则。

    4  雨水利用应满足节约型原则,应尽量使用生态自然的雨水收集方式,避免资源的浪费。本款也提出了土壤渗透率低的地方,对雨水收集利用的原则。提出了在满足绿地景观效果的同时,也可利用城市绿地的景观水体作为雨水调蓄设施。

    5  在降雨初期及北方使用融雪剂的地区,雨水会夹杂着部分油污、化学剂等易污染物,流入绿地,不利于植物的正常生长,为了保证流入绿地内的雨水相对干净,需要在设计时考虑安装初期雨水弃流装置或弃流井,确保城市绿地不受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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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设计规范 GB50420-2007(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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