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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提高精神专科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精神专科医院基本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精神专科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精神专科医院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精神专科医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节能环保。
第五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完善、流程科学。
第六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或过于集中建设。
    现有精神专科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条文说明
第一条 近年来,国家和地方都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精神专科医院建设,全国许多精神专科医院得到新建、扩建或者改造,设备得到了补充和更新,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但是在精神专科医院建设中,各地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规模与需求、功能流程与使用等不相适应的情况,既造成了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也制约了精神卫生事业更好地发展。因此,制定本建设标准对于提升精神专科医院工程项目决策水平和建设管理水平,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在调查全国近400所精神专科医院,并对比分析了国外部分精神专科医院的数据,结合我国国情和医院功能需求,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为项目决策服务的统一标准,在技术、经济、管理上起宏观管理作用,具有很大的政策性、实用性,是编制、评估、审批精神专科医院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建设标准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精神专科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受既有条件限制,暂时达不到标准的,今后可逐步达到。
第四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必须与项目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同时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力求在规模、功能、装备、建设水平等方面达到比较合理的水平。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工作应依法进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增强科学性,避免盲目性、随意性。
第五条 本条规定了精神专科医院建设应达到的基本要求。精神专科医院是以诊治疾病、照护病人为主要目的,对病人的生命和健康负有重大责任,加之服务对象特殊,治疗周期长,因此精神专科医院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以患者为中心的原则。建设中应满足各项功能的基本需求,并尽可能地改善病人的就诊和住院条件。同时要注意改善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使其能够在较好的环境中为病人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六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考虑当地的人口分布及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避免出现一个地区有多家医院,而其他地区却没有的情况出现,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
    精神专科医院在进行改建、扩建时,应将原有设施中能够利用的部分计入所定规模的总面积中,合理规划、充分利用。这应成为精神专科医院改建、扩建工程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第七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按照科学性、实用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所在地区和医院自身的发展情况,对院区进行一次性总体规划。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一次或分期实施。其目的在于限制不遵循规划、随意建房、任意扩大医院规模等违反管理科学和医院发展规律的不正确做法。严格执行本条规定,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将使医院始终保持适度的规模、合理的布局、科学的流程和良好的环境。
第八条 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规范、定额、指标的关系,随着国家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进展,必将有更多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陆续发布,凡与精神专科医院建设工作有关的,均应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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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 建标17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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