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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四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的原则,建筑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二十五条 精神专科医院建设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建筑节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医疗业务用房应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规定,应考虑服务对象的特殊性,设置无性别卫生间。
第二十七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筑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精神专科医院宜为多层建筑。各类用房应符合国家结构安全及抗震设防的有关规范规定,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第二十九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简洁、大方,有利于患者康复。
第三十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选用坚固、安全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院区管网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主要建筑物内,应设置管道井并按需要设置设备层。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
第三十二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保证不间断供电,应采用双回路供电,并宜设置自备电源。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第三十三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供水设施应安全可靠,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水质的相关标准要求。
第三十四条 精神专科医院宜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技术业务、行政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信息系统、通信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第三十五条 精神专科医院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三十六条 精神专科医院应设置安全可靠的医用气体供应装置。
第三十七条 精神专科医院应建设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污水的排放与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条文说明
第二十四条 “适用、安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是我国的基本建设方针,也是建筑标准的总控制原则。精神专科医院的建筑标准应与财力、物力、功能等统一,坚决避免片面追求建筑形式和豪华装修。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建筑节能是国家的基本发展战略,精神专科医院建设中应严格遵守。
第二十六条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已成为城市及单体建筑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加之精神专科医院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因此在精神专科医院建设中要求无障碍设施要更加完善、适用,保障残疾患者及其他到医院来的残疾人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精神专科医院的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的要求。由于精神专科医院工作性质和工作对象的特殊性,防火和消防工作尤为重要。从医院的设计、建设到使用、管理,每个环节都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并应制定突发火灾时的紧急灭火、疏散和救援方案,确保消防安全。
第二十八条 精神疾病患者的特点决定了建筑本身应尽量减少安全隐患,一般情况下,精神专科医院应采用多层建筑。同时对于结构主体安全及使用的灵活性应予以充分的重视,便于今后根据医学发展需要进行改造。
第二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方面总的要求。
第三十条 精神疾病患者存在自律性差以及肇事、肇祸的可能性,因此作为其在发病期间的居留场所,精神专科医院必须具备足够的安全性。本条强调建设中应尽可能地消除安全隐患,保护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 蒸汽、冷热水和冬季供暖采用分区专线供应的方法,既便于日常的维修与管理,又可以节约能源。由于医院内的管道种类多、线路长,遇有较大故障就需大规模拆装,十分不便,适当加大下水管口径,采取有效的防堵塞措施并设置管道井和设备层,有利于日常的维修、保养与今后的扩容改造。
    不少精神专科医院室外管沟低矮狭窄,且没有防水措施,沟内积水严重,不仅腐蚀管线,也不利于维修。因此本条强调了管道沟建设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下水渗入,并便于维修、改造和通风。主要建筑物内,应设置管道井并按需要设置设备层。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
第三十二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工作特点要求具备安全可靠的不间断供电条件,应实行双路供电(来自不同变电站的两路电源)。不具备双路供电条件的医院应设置自备电源。院区内应采用分路供电的方式,目的是为了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转。
    鉴于精神专科医院工作的特殊性,还宜考虑设置突发供电故障时的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应保证医院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时间段的用电需求。
第三十三条 持续稳定、水质合格的供水也是精神专科医院建设的必备条件,在项目建设前期应尽早落实。
第三十四条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进步,医院对信息系统、通信系统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本条明确了精神专科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信息系统、通信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本条是关于精神专科医院标识系统的要求。医院标识要完善、简洁、清晰、醒目,而且要有无障碍标识。有需要的,尚应设置中英文对照标志。
第三十六条 本条是关于精神专科医院医用气体供应设施的要求。医院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集中供应或就地供应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 污水、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是很重要的配套设施,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并与医疗用房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保证污水、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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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 建标17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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