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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二条 精神专科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康复治疗、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八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精神专科医院床均建筑面积指标(m2/床)
第十三条 精神专科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精神专科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注:使用中,各组成部分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精神专科医院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 2增加。
第十五条 拥有科研人员编制的精神专科医院,应按编制内每位科研工作人员32m 2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没有科研人员编制的三级精神专科医院应以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m2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
第十六条精神专科医院作为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其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精神专科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床)
第十七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大型医用设备的房屋建筑面积可参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 精神专科医院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停车的数量和停车库(场)的建筑面积指标,应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和要求,需要配套建设采暖锅炉房(热力交换站)、人民防空设施的,应按有关标准另行增加建筑面积。
    
 
条文说明
第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精神专科医院中以床位规模为基本参数确定的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康复治疗、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八项基本建设内容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由于我国一直没有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因此本条中的建筑面积指标是通过如下方式进行了对比研究确定的。
    1.根据我国精神专科医院功能需求、临床医学发展趋势等,按不同床位规模编制合理的建筑方案,从而确定不同规模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详见附表1。
附表1 精神专科医院方案设计床均建筑面积指标(m2/床)
    2.对比医院现状调查情况,对测算指标进行验证、调整。
    2006年,编制组对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近400所精神专科医院进行调查,床均建筑面积指标为30m2~60m2,详见附表2。
附表2 精神专科医院床均建筑面积指标(m2/床)
    从调查结果来看,精神专科医院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很低,客观反映了我国精神专科医院房屋设施的现状情况,编制组在实地调研中发现,大部分精神专科医院基础设施条件很差,很多都是几十人一间的大病房,门诊医技、康复治疗等用房也严重不足,还有部分用房为危房。因此在多次研究、讨论过程中,各方面专家均认为现有房屋设施条件严重滞后于业务工作需要,制约了我国精神专科的发展,与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匹配,现状调查数据对新时期精神专科医院建设不具备指导意义,不宜作为标准的编制依据。
    调研过程中,编制组也发现我国精神医学专科目前正处于快速发展中,无论是临床诊断治疗还是教学科研工作均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同时也急需改善基础设施条件,适当扩大规模。
    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精神医学学科发展的需要,在广泛征求医学、建筑、经济、管理等各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编制组决定在参照国外精神专科医院相关标准的基础上,采用方案设计的面积作为标准的指标,为保证指标的科学性和适应性,编制组组织国内专家对各方案进行了多次研究、论证,最终根据设计方案确定精神专科医院床均建筑面积指标为58m2~62m2
    调查数据显示,随着床位数的增加,精神专科医院床均建筑面积呈现减少的趋势。但在各次讨论会议中,精神医学专家认为规模越大的精神专科医院功能越完善,承担急、难、险、重病人的救治任务也越多,其所需的建筑面积应多于规模小的医院,现有医院受制于资金等方面的因素,建筑规模过小,大量建筑超负荷使用,不符合学科发展的规律,方案设计也验证了上述意见,因此本建设标准采用随着医院规模的扩大,床均建筑面积适当增加的模式。
第十三条 本条确定了八项基本建设内容在精神专科医院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有的比例。该比例是在对若干基础数据进行整理,并经过综合分析后确定的。使用过程中,各项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做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精神专科医院一般会承担一定的预防保健工作,考虑其工作特点,其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参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确定。
第十五条 考虑到精神专科医院实际医学科研能力,本建设标准规定有科研人员编制的和三级精神专科医院可以设置科研用房。具体面积指标参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确定。
第十六条 承担临床教学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有三种类型,即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调研发现,精神专科医院床位数与承担学生教学任务的比例平均为1∶5左右,即每张床可以承担5个学生的教学任务。考虑到医院教学用房的共性,参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确定精神专科医院教学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七条 大型医用设备不是精神专科医院必配的设备,因此这些设备用房未包含在八项设施床均建筑面积指标中。如需配置,可参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交通设施的不断改善,乘用各种车辆到医院就诊的患者、探视的家属和健康检查(咨询)者越来越多。在适当的位置(地上或地下)设置公共停车场,已成为医院建设工作中必须考虑的问题。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医院建设停车设施也都有明确规定。因此在精神专科医院建设中应根据当地规定,增加停车场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需要建设人防设施的精神专科医院,应尽量将人防与停车设施共建,确保平战结合,节约建设投资和运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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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 建标17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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