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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床位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199床及以下、200床~499床、500床及以上三种规模。精神专科医院的床位规模应根据当地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精神卫生资源和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条 精神专科医院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和场地。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康复治疗、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用房。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
承担预防保健、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还应包括相应的预防保健、科研和教学设施。
第十一条 精神专科医院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充分利用城镇公共设施。
条文说明
第九条 本建设标准按照病床数量的多少,将精神专科医院划分为199床及以下、200床~499床、500床及以上三种建设规模。精神专科医院收治的病人特殊,住院周期长、护理工作量大,且医院需要相当数量的康复设施,如规模过大,会产生患者过于集中、难以管理、环境质量难以达到要求、综合效益降低等问题,因此不鼓励建设500床以上的精神专科医院。
第十条 根据精神专科医院所需要承担的临床医疗任务,按照科学管理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本条规定了精神专科医院的基本建设项目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康复治疗、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八部分组成。这些项目建成后,一所医院即可投人使用。承担预防保健、教学及科研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应包含相应设施。
工作、娱乐等康复治疗是精神专科医院最重要的治疗手段之一,为进一步提升我国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整体水平,突出专业特点,本建设标准在项目构成中单独列出了康复治疗用房,希望加强和规范此类用房建设。
第十一条 由于精神专科医院的规模普遍不大,如果将医院办成小而全的机构,附属设施全部独立设置,势必增加建设和管理、运行成本。为此,本建设标准提倡医院附属配套设施向社会化发展,尽可能利用社会协作条件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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