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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殡葬事业改革和满足人民群众对殡葬公共服务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殡仪馆建设,提高殡仪馆项目规划建设和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合理确定殡仪馆建设规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殡仪馆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殡仪馆建设项目。
第四条 殡仪馆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城乡发展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殡仪馆建设应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节约能源等有关方面的规定,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做到技术先进、经济适用。
第六条 殡仪馆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等的规定。

条文说明
第一条 本条阐明了编制本建设标准的目的。根据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有人口129533万人,年死亡人口900多万人,全国平均火化率近50%,每年火化遗体400多万具,全国现有殡仪馆1600多家,年累计参加丧葬活动3亿人次以上。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平稳较快发展,殡仪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等项目逐渐增多,根据民政部门新的规划布局,力争在全国大中城市达到每50万人口、每个市辖区或每个县至少有一个殡仪馆,每个社区至少有一个殡仪服务站,五年内至少应计划新建殡仪馆600个,改造殡仪馆300个,有关部门在审批、管理和监督这些项目时,还没有相应的建设标准可供依照。本建设标准是在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政策、法令指导下,总结我国城市殡仪馆工程建设经验,并考虑今后殡仪馆工程建设发展需要而编制的,目的在于推动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与社会效益,为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条 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本建设标准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服务的国家标准,是工程项目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的综合性宏观要求的依据。
第三条 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适用的范围。
第四条 本条规定了殡仪馆建设应依法进行,必须与当地的社会、经济状况相适应,符合相关的产业经济技术政策,增强殡仪馆建设的科学性,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
第五条 殡仪馆建设应满足各项功能的基本需求,并尽可能改善丧户办理丧事的条件,处理好业务需要、未来发展与实际可能的关系,既要满足当前人民群众办理丧事的需要,又要考虑随着殡葬事业发展,人民群众对殡葬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殡仪馆建设应注意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注重节约土地、节约能源,重视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到技术上是先进的,经济上是合理的,安全卫生上是可靠的。同时要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维护少数民族在殡葬方面的权益。
第六条 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指标等的关系。随着国家标准化工作的进展,还会有更多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等陆续发布,凡与殡仪馆建设工作有关的,均应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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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仪馆建设标准 建标18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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