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


第十七条 殡仪馆建筑应符合城市建设的整体要求,本着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的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
第十八条 殡仪馆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中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火化间宜单独设置,火化间的建筑结构、平面布局和层高等应满足火化机及后处理设备的安装和使用条件,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124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采暖地区殡仪馆应设供暖系统,具备条件的地区宜利用城镇集中供热系统。
第二十一条 殡仪馆应设给排水系统,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遗体处理区用房产生的污水应进行消毒净化处理,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后,与生活污水分流排出。
第二十二条 火化区、遗体处理区和员工休息室应设热水供应系统,管理及后勤区用房宜设热水供应系统。
第二十三条 火化间、防腐室、整容室、冷藏间、接尸间、停尸间应采用机械通风。业务区用房、员工休息室、候灰室、悼念厅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第二十四条 殡仪馆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保证遗体火化时火化设备供电不间断。
第二十五条 殡仪馆用房照度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火化区、业务区、悼念区、遗体处理区应设置应急照明,其中疏散通道、主要疏散出口应急照明的地面照度不应小于50lx,照明时间不应小于20min。
第二十六条 殡仪馆的建筑应满足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并应设消防系统。
第二十七条 殡仪馆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业务技术、行政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信息系统、通信系统和安全防范系统等。
条文说明
第十七条 本条明确了殡仪馆建筑与建筑设备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殡仪馆建设既要考虑城市建设的整体要求,又要考虑其在投入使用后对周边环境、居民心理、交通及经济发展等的影响,确保建筑结构、消防等安全,满足殡葬业务使用要求,考虑建筑形式与城市建设发展步调一致。
第十八条 殡仪馆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中有关公共建筑的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火化间是进行遗体火化的区域,从污染控制及心理影响等角度考虑需与业务办理区、悼念区等隔离,建筑结构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124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殡仪馆供暖应优先接入城镇集中供暖系统,如果殡仪馆的地理位置较偏远,接入城市供热管网距离较远、成本较高,或经估算供热达不到需要温度时,需自备供暖系统。
第二十一条 给水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的规定,生活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排水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的规定,遗体处理区产生的污水经处理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的要求后与生活污水分流排出。
第二十二条 本条考虑到二级及以上殡仪馆建筑的火化区、遗体处理区和各员工休息室等是员工工作休息的场所,其工作的区域性较强,工作过程中及工作结束后需进行必要的清洁工作,从保障员工生活质量、安全防护等方面考虑,应设热水供应系统。管理及后勤区用房可根据条件设置热水供应系统,可根据需要设置局部供热系统或区域供热系统。
第二十三条 本条对殡仪馆的通风提出了要求。对于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异味的房间,为保障员工健康,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需设置机械通风。业务区用房、员工休息室、候灰室、悼念厅等人员集中的区域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第二十四条 殡仪馆应保证在进行遗体火化时,火化设备具备安全可靠的不间断供电条件,避免在火化过程中因为断电而导致火化设备停机。
第二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各类用房的照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以保障有关殡葬活动的顺利进行。火化区、业务区、悼念区、遗体处理区的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在应急照明指示灯指引下安全疏散。
第二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殡仪馆建筑防火设计和消防设施配置的要求,殡仪馆是人群密集场所,为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筑应有防火设计并配备消防设施。
第二十七条 本条明确了殡仪馆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信息系统、通信系统和安全防范系统,是对内部通信、对外联系、信息存储、安全防范等方面现代化管理的要求。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殡仪馆建设标准 建标181-2017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