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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 殡仪馆建设规模以年遗体处理量确定,年遗体处理量等于服务人口数量乘以当地人口死亡率。
第八条 殡仪馆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殡仪馆建设规模分类
注:1 Ⅰ类馆年遗体处理量上限为15000具,因为殡仪馆规模过大,会造成殡葬人群过度集中,既不方便群众办理丧事,也不利于殡仪馆的管理。
    2 Ⅴ类馆年遗体处理量少于800具时,按800具规模建设,因为低于800具规模的殡仪馆很难正常运营,不符合实际情况。
第九条 火葬殡仪馆的项目包括:业务区、遗体处理区、悼念区、火化区、骨灰寄存区、祭扫区、集散广场区、后勤管理区等功能区。
    一、业务区包括业务咨询室、业务洽谈室、业务办理室、丧葬用品陈列室、卫生间、收款处和休息室等。
    二、遗体处理区包括接尸间、停尸间、冷藏间、防腐室、整容室、污水处理间、殡仪车清洗消毒间、车库、卫生间和员工休息室等。
    三、悼念区包括悼念厅、守灵间、音响室、医务室和卫生间等。
    四、火化区包括火化间、骨灰处理间、骨灰暂存室、候灰室、员工休息室、卫生间、淋浴间、油库和设备间等。
    五、骨灰寄存区包括骨灰寄存间、业务室等。
    六、祭扫区包括遗物祭品焚烧处理用房、祭扫室和室外祭扫场地等。
    七、集散广场区包括公共停车场、公共厕所和室外活动场地等。
    八、后勤管理区包括办公用房、值班宿舍、活动室、办公用车车库、餐厅和仓库等。
第十条 土葬殡仪馆的项目包括:业务区、遗体处理区、悼念区、祭扫区、集散广场区、后勤管理区等,参照同等规模火葬殡仪馆设置。祭扫区和集散广场区的房屋及其构筑物根据民族习俗及宗教信仰的需要设置,不设火化区、骨灰寄存区。
条文说明
第七条 本条规定了以年遗体处理量(火化和非火化处理遗体数量的总和)来确定殡仪馆建设规模。影响殡仪馆建设规模的因素很多,例如: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当地城市整体规划和殡葬规划,殡仪馆服务的区域半径、人口数量、人口增长率、死亡率和火化率等。经过大量调查分析,考虑到实际的可操作性,殡仪馆建设规模的确定需考虑服务人口数量、年遗体火化量、服务半径等多方面的因素,相比较影响殡仪馆建设规模的各种因素,其中最能反映殡仪馆建设规模的为年遗体火化量,因其更接近实际情况。对于我国的殡仪馆,95%以上为火葬殡仪馆,年遗体火化量等于年遗体处理量。采用年遗体火化量这一指标适用于从事遗体火化的殡仪馆建设,对于既从事遗体火化业务又从事土葬业务的殡仪馆,或专门从事土葬业务的土葬殡仪馆,仅采用年遗体火化量确定建设规模存在明显不足。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建设标准引入了年遗体处理量这一概念,年遗体处理量为年度火化遗体和非火化遗体数量的总和,在对全国80多家殡仪馆的征求意见中,80%以上殡仪馆倾向于采用年遗体处理量来确定殡仪馆建设规模,且本建设标准应适合我国国内绝大多数殡仪馆的建设,包括土葬殡仪馆的建设。
    “年遗体处理量(火化和非火化遗体数量的总和)”这一指标是一个可以充分反映上述因素综合影响效果的参数,故以“年遗体处理量”来确定殡仪馆建设规模。“服务人口数量”指殡仪馆服务区域常住人口数量,“当地人口死亡率”按当地政府部门公布的前三年人口死亡率平均值取值。
第八条 根据2013年《中小城市绿皮书》提出的市区常住人口新标准和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以及我国人口死亡率约为7‰,结合选取的全国15个省市80余家具有代表性的殡仪馆的年遗体处理量统计数据,将殡仪馆的建设规模按照年遗体处理量分为五类。这里需要说明两点:(1)Ⅰ类馆年遗体处理量上限为15000具,这是因为殡仪馆规模过大,会造成殡葬人群过度集中,既不方便群众办理丧事,也不利于殡仪馆的管理,所以,针对特大和巨大型城市,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布局要求,建设一家殡仪馆或几家不同建设规模的殡仪馆,但最大规模的殡仪馆年遗体处理量不应超过15000具。(2)Ⅴ类馆年遗体处理量少于800具时,按800具规模建设,这是因为低于800具规模的殡仪馆很难正常运营,不符合实际情况。
第九条 本条所列项目构成是火葬殡仪馆建筑的必要组成部分,是通过调查国内火葬殡仪馆使用现状,并根据殡葬事业发展和需要制订的,各地在执行中可根据本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治丧的合理需要适当增减功能区。按照我国传统丧葬习俗,在火葬殡仪馆进行的殡仪活动主要流程如下图:
    业务区咨询室供丧属了解办丧事宜,业务洽谈室进行业务洽谈,业务办理室供丧属办理相关事宜,丧葬用品陈列室供丧属选购骨灰盒、花圈等。
    遗体处理区接尸间是将遗体从殡仪车上转入殡仪馆的中间场所,也是室内外的过渡场所。停尸间是指整容前或整容后暂时存放遗体的必备房间。还需设遗体防腐、整容室,产生的污水须经处理后才能排放,需设置污水处理间,殡仪车停放需要设置车库及清洗消毒间等,以及必需的卫生间、休息室等辅助用房。
    悼念区需设悼念厅,以及辅助的音响室、医务室,有守灵需求的,可设守灵间,守灵间大小根据需要设置。
    火化区需设置火化间、骨灰处理间、候灰室、骨灰暂存室等,还需要配置员工休息室、卫生间、淋浴间等必备用房,同时还需设置油库和设备间。
    骨灰寄存区需设业务办理室、骨灰寄存间等,Ⅰ类、Ⅱ类、Ⅲ类殡仪馆因骨灰寄存数量较大,可以单独建造骨灰寄存设施。
    祭扫区的遗物祭品焚烧处理需设遗物祭品处理间和祭扫室。
    集散广场区为解决人流、车流的集散提供足够的空间,具有交通组织和管理的功能。
    后勤管理区必须设置办公楼、餐厅、办公用车车库、员工活动室、宿舍等。
第十条 本条所列项目构成是土葬殡仪馆建筑的必要组成部分。
    除信仰伊斯兰教的10个少数民族殡仪馆的土葬形式按民族政策予以保留外,其他土葬殡仪馆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而且,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发展,人口向城镇集中,土葬殡仪馆有逐渐向火葬殡仪馆转变的趋势。
    另外,土葬殡仪馆多处于我国西部地区,所在地区具有地广人稀的特点,土地供应量充足。因此,着眼于殡葬改革的发展,土葬殡仪馆应预留火化区、骨灰寄存区、祭扫区等。
    信仰伊斯兰教的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殡仪馆还应根据民族习俗设置项目构成,包括:业务区、遗体处理区、悼念区、集散广场区、后勤管理区等基本功能区的房屋建筑、建筑设施和设备。项目构成不包含火化区、骨灰寄存区。
    其中,少数民族土葬殡仪馆在业务区中建设有与伊斯兰教文化相关的陈列室。在遗体处理区设有供清洗埋体(遗体)的着水房,大、小净室。在悼念区设有供群众做礼拜和举行葬礼的宗教仪式的瞻礼大厅,以及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的站礼场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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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仪馆建设标准 建标18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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