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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一条 殡仪馆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符合用地分类原则和规划管理、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具备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三、殡仪馆宜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
    四、交通、给排水、供电有保障。
    五、考虑到殡葬工作的特殊性,尽量选择周边单位和居民较少、相对独立、交通便利的地域,并处理好与周边单位及居民的关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81的规定。
第十二条 殡仪馆的规划布局与总平面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布局合理,节约用地。
    二、殡仪馆建筑布局应根据殡仪服务流程科学设计,功能分区明确,同一功能区内的建筑用房可相对集中布置,管理及后勤区宜独立设置。
    三、合理组织交通,馆区内应设接运遗体的专用道路和专用出入口。
    四、殡仪馆绿地率应满足当地规划部门的要求,新建殡仪馆的绿地率宜为35%,改建、扩建殡仪馆的绿地率宜为30%。
    五、应设置室外公共活动场地和公共厕所。
    六、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殡仪车停车场与公共停车场分开设置,并符合当地政府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殡仪馆的容积率不宜低于0.2。
条文说明
第十一条 殡仪馆建设用地应符合以下用地分类: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中归属,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殡葬设施用地;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中归属,U—公用工程设施用地,U1—公用工程用地中包含的殡葬工程设施用地。
    殡仪馆建设的规划管理应办理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中的选址意见书及相关许可证。殡仪馆建设应符合《殡葬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殡仪馆工程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 57和《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中对于场地稳定性分类及场地工程建设适宜性分类的地质条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 50027中所涉及的水文地质条件。
    由于遗体在火化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危害人体健康的大气污染物,选择殡仪馆建设位置时应考虑当地的常年主导风向,宜利于空气中污染物的扩散,因此殡仪馆宜建在主导下风向。
    殡仪馆是人群汇集场所,应保证道路畅通、交通方便,便于丧主前来办理丧事和参加祭悼活动,给排水系统应符合相关市政设计规范。
    为保证殡仪馆开展正常业务和生产,满足员工工作、生活需求,供电、供水必须得到保证。随着殡仪馆所在地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老龄化带来的死亡人口数量的增长,需考虑将来变化的要求,在选址征地时应综合考虑当地总体发展状况,为殡仪馆的改建、扩建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 殡仪馆的总平面布局应适应殡仪服务流程,方便殡仪活动的开展。同时,考虑到我国人口众多,人均土地面积较少,殡仪馆的总平面布局应在有限的土地范围内,根据殡仪馆的具体情况进行布置。
    殡仪馆内的各功能区有不同的工作性质,同一分区内对建筑布置方式、朝向、间距要求也不同。因此,在总平面布局中的各功能区位置设置不同,将直接影响殡仪馆的业务管理质量。同一功能区内建筑用房相对集中,缩短遗体在业务流程中的距离,既方便丧主办理业务,又便于馆内业务流程的管理。
    合理组织交通,设置遗体专用道路和出入口,实现管理及后勤区与业务流程相关区域分离、人员与车辆分流、丧户与遗体分流。同时,需考虑人流最集中时段的车辆调度、人员疏散等问题。
    根据《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m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据调查,大多数殡仪馆的绿地率保持在30%~40%,部分殡仪馆达到50%以上,因此本建设标准规定新建殡仪馆的绿地率不宜低于35%,改建、扩建殡仪馆的绿地率不宜低于30%。
    殡仪馆是人群聚集场所,应为参加丧葬活动的人群设立相应的公共活动场地,同时应设立一定数量的公共厕所。
    殡仪馆是不同交通工具汇集的场所,应设立一定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放设施。殡仪车需定期清洗、消毒,其停车设施应与公共停车场分开设置。
第十三条 容积率为殡仪馆建筑面积与占地面积相比较得出,一般不宜低于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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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仪馆建设标准 建标18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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