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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城市轨道交通区域内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使用管理。本规范不适用于有轨电车系统。
1.0.3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建设应与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相协调,应遵循安全优先的原则,不应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的公共开放性。安全防范措施及其实施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对快速、高效、准点运营的需求。
1.0.4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应采用技术防范、实体防范和人力防范等多重措施,构建一体化公共安全防范系统。技术防范、实体防范应相互配合,并能支撑人力防范。
1.0.5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应具有安全性、开放性、可扩充性和使用灵活性,做到技术先进、实用可靠、经济合理、资源共享;技术防范系统信息应能互联互通。
1.0.6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使用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1.0.3 本条强调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建设是为了保障和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区域的安全,但同时也需充分考虑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特性,平衡安全与效率之间的关系。
1.0.4 公共安全防范系统是由技术防范、实体防范和人力防范组成的整体系统,缺一不可。本规范主要对技术防范和实体防范做出规定,对人力防范仅提出必要的基本要求。
1.0.6 城市轨道交通区域实施的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符合本规范的规定。若其他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与本规范有冲突,以本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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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一般规定
- 3.2 总体规划设计
- 4 技术防范系统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2 总体设计
- 4.3 视频监控系统
- 4.4 入侵报警系统
- 4.5 安全检查及探测系统
- 4.6 出入口控制系统
- 4.7 电子巡查系统
- 4.8 安防集成平台
- 5 实体防范系统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围栏与围墙
- 5.3 安全照明
- 5.4 车辆控制和停车设施
- 5.5 车辆障碍
- 5.6 车站环境设计
- 5.7 其他安全措施
- 6 防护对象的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
- 6.1 一般规定
- 6.2 公共安全防范监控中心
- 6.3 运营控制中心场所
- 6.4 车站
- 6.5 车辆基地
- 6.6 区间
- 6.7 变电所或其他有关建筑
- 7 其他设计要求
- 7.1 车辆
- 7.2 通信
- 7.3 供电、防雷与接地
- 7.4 安防系统设备机房
- 8 工程施工和系统调试
- 8.1 施工准备
- 8.2 管线敷设
- 8.3 设备安装
- 8.4 供电、防雷与接地施工
- 8.5 系统调试
- 9 工程检验与验收
- 9.1 一般规定
- 9.2 工程检验
- 9.3 工程验收
- 9.4 工程移交
- 10 使用管理评估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现状调研
- 10.3 评估分析
- 10.4 整改
- 附录A 安全风险等级及防护措施设计
- A.1 安全风险等级与防护措施要求
- A.2 区域防护设计
- A.3 部位防护设计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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