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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应在运用公共安全资源的基础上,配合安全政策、防范程序、防范行为构建安防系统,使威慑、阻止、探测、延迟和反应相协调,提升防控能力,降低城市轨道交通区域内发生安全威胁的可能性,并在威胁发生时减少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3.1.2 城市轨道交通防护对象应按区域、位置、技术特点确定,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应能采用完整的、相对独立的安全技术和措施。
3.1.3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内容应包括技术防范、实体防范、人力防范和应急预案相关项目的设计。
3.1.4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应根据应急救援进行空间安排和疏散通道安排,并应设计乘客疏散区域、紧急救护区域、救援指挥区域、物资集散区域及临时堆放安置区。
3.1.1 本条是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的基本要求和系统战略,设计中要运用并整合所有资源,使安全资源运用效果最大化。
3.1.2 防护对象及区域的确定可同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的划分原则及规定,并考虑各地城市轨道交通的实际情况。
完整的、相对独立的安全技术和措施是指防护措施和技术要能独立发挥作用,防止一部分故障影响其他部分功能的发挥。
3.1.3 本条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要达到技术防范、实体防范、人力防范和应急预案四位一体。
3.1.4 设计的重点在于:
(1)车站、枢纽站附近的应急空间安排,包括乘客疏散区域、紧急救护区域、救援指挥区域、物资集散区域及临时堆放安置区;
(2)与相邻社区、社会组织共用的或可用的公共区域的应急规划,包括公园、广场、体育场、绿地等开敞空间(区)、公共避灾场地等;
(3)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运输通道的规划以及相应的交通管制方案和乘客出行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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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A 安全风险等级及防护措施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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