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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实体防范系统工程应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土建、装修等工程项目,同步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管理评估。

5.1.2 城市轨道交通实体防范系统设计应满足防护对象的防范要求,与防护对象的公共安全特性和运营特性相协调。

5.1.3 系统设计应根据不同防范区域和部位采用不同实体防范措施,所有采用实体防范措施的位置均应有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配合设置,并应与人力防范措施相配合。

5.1.4 系统设计应减少或限制访问点的数量,在不同的安全区之间划定转换区。

5.1.5 系统设计应遵循有效和经济的原则。

5.1.6 系统设计不应妨碍或干扰消防和救援设施及设备。

条文说明

5.1.1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实体防范工程与土建、装修等项目关系密切,技术参数等满足本规范及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即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对系统所使用的设施和设备进行合格性检验或认证。

5.1.3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由技术防范、实体防范和人力防范等多重技术措施构建而成。实体防范系统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需与技术防范及人力防范密切配合,统筹考虑,构建起一个有效的整体公共安全防范系统,以增强轨道交通安全防护能力。

5.1.4 安全防范措施及其实施需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对快速、高效、准点运营的需求。实体防范系统的设计要尽量避免人为制造拥塞区,从而给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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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115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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