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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隔声标准
5.2.1 教学用房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5.2.2 教学用房与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5.2.3 教学用房的外墙、外窗和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5.2.4 教学用房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表5.2.4 教学用房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
5.2.1、5.2.2 空气声隔声量标准参照《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T 50121—2005考虑了频谱修正量。教学用房的围护结构采用实验室测得的计权隔声量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Rw+C)作为隔声性能的评价指标。学校建筑设计中应尽量使产生噪声的房间与其他教学用房布置在不同的教学楼中,或在同一教学楼的不同区域。如受条件限制,少量产生噪声的房间确需与教学用房相邻,则应将相邻墙体和楼板的空气声隔声量提高至50dB,这在技术上和经济上当属可能。
学校琴房由于数量较多面积较小,一般采用非承重的轻质隔墙,规范中要求隔墙的隔声量不小于45dB,主要考虑了轻质隔墙可能达到的实际隔声量和经济性,过高的隔声量要求不切实际。另外,调查发现琴房的噪声主要通过外窗、门传播,尤其对于没有安装空调系统的学校琴房,所以单独提高隔墙的隔声量对琴房的实际噪声降低效果有限。普通教室之间隔墙和楼板的隔声量较原规范(GBJ 118—88)中的要求提高了5dB为45dB,主要考虑本次修订规范的室内噪声级采用关窗条件下的测试结果,同时参考了美国和英国的学校声学标准,对于目前新建或改建的学校建筑应能够达到。
5.2.2 条中增加了教学用房与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标准,采用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和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DnT,w十C)来表示,主要作为现场实测的验收指标。
5.2.3 该条是本次修订新增的内容,学校教学用房的外墙一般采用密度较大的构件或砌块,其隔声性能大大高于外墙上的门窗,所以门窗的隔声量是影响围护结构整体隔声性能的主要因素。考虑到外窗实际可能达到的隔声量及所处位置的不同,提出临交通干线的外窗其实验室测得的计权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不应小于30dB,其他外窗则不小于25dB。对于产生噪声的房间,如:琴房、音乐教室等,门的计权隔声量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不应小于25dB。
5.2.4 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采用实验室测得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Ln,w作为评价指标,供设计时选用。另外,本条提出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 L'nT,w作为现场实测指标。 撞击声隔声标准与原规范(GBJ 118—88)中的要求相同,主要考虑到学校建筑中教学用房的特点,对于普通教室撞击声的影响不突出,隔声指标为75dB。对于语言教室、阅览室与其他房间之间的楼板,以及产生噪声的房间楼板撞击声的隔声指标要求较高为65dB。普通光裸混凝土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通常在80dB左右,对于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75dB的情况,则在建筑设计时楼板需采用必要的隔声措施才可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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