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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隔声减噪设计
7.3.1 旅馆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旅馆建筑的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噪声状况进行分区。
2 产生噪声或振动的设施应远离客房及其他要求安静的房间,并应采取隔声、隔振措施。
3 旅馆建筑中的餐厅不应与客房等对噪声敏感的房间在同一区域内。
4 可能产生强噪声和振动的附属娱乐设施不应与客房和其他有安静要求的房间设置在同一主体结构内,并应远离客房等需要安静的房间。
5 可能产生较大噪声并可能在夜间营业的附属娱乐设施应远离客房和其他有安静要求的房间,并应进行有效的隔声、隔振处理。
6 可能在夜间产生干扰噪声的附属娱乐房间,不应与客房和其他有安静要求的房间设置在同一走廊内。
7 客房沿交通干道或停车场布置时,应采取防噪措施,如采用密闭窗或双层窗;也可利用阳台或外廊进行隔声减噪处理。
8 电梯井道不应毗邻客房和其他有安静要求的房间。
7.3.2 客房及客房楼的隔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客房之间的送风和排气管道,应采取消声处理措施,相邻客房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满足本规范表7.2.2的规定。
2 旅馆建筑内的电梯间,高层旅馆的加压泵、水箱间及其他产生噪声的房间,不应与需要安静的客房、会议室、多用途大厅等毗邻,更不应设置在这些房间的上部。确需设置于这些房间的上部时, 应采取有效的隔振降噪措施。
3 走廊两侧配置客房时,相对房间的门宜错开布置。走廊内宜采用铺设地毯、安装吸声吊顶等吸声处理措施,吊顶所用吸声材料的降噪系数(NRC)不应小于0.40。
4 相邻客房卫生间的隔墙,应与上层楼板紧密接触,不留缝隙。相邻客房隔墙上的所有电气插座、配电箱或其他嵌入墙里对墙体构造造成损伤的配套构件,不宜背对背布置,宜相互错开,并应对损伤墙体所开的洞(槽)有相应的封堵措施。
5 客房隔墙或楼板与玻璃幕墙之间的缝隙应使用有相应隔声性能的材料封堵,以保证整个隔墙或楼板的隔声性能满足标准要求。在设计玻璃幕墙时应为此预留条件。
6 当相邻客房橱柜采用“背靠背”布置,两个橱柜应使用满足隔声标准要求的墙体隔开。
7.3.3 设有活动隔断的会议室、多用途厅,其活动隔断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式的规定:
Rw十C≥35dB (7.3.3)
式中:Rw-计权隔声量(dB);
C-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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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室内吸声
- 9.3 隔声标准
- 9.4 隔声减噪设计
- 附录A 室内噪声级测量方法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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