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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隔声标准


8.2.1  办公室、会议室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8.2.1的规定。

8.2.2  办公室、会议室与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8.2.2的规定。

8.2.3  办公室、会议室的外墙、外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和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8.2.3的规定。

8.2.4  办公室、会议室顶部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8.2.4的规定。

条文说明

8.2.1、8.2.2  这两条是为保证办公室、会议室达到安静标准,对建筑围护结构空气声隔声性能的基本要求和较高要求。

    工程建设中,现今使用较多非实心黏土砖的多种墙体材料(构造)、实心钢筋混凝土楼板(有些工程中还增设吊顶棚)都可以达到表8.2.1、表8.2.2的隔声性能要求。

    8.2.1条规定了办公室、会议室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供设计师隔声设计选材使用。办公室、会议室与普通房间之间的隔墙、楼板主要隔绝语言声,所以隔声性能的评价量规定为计权隔声量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符号:Rw+C);办公室、会议室与产生噪声房间之间的隔墙、楼板需要隔绝低频成分较多的设备噪声,所以隔声性能的评价量规定为计权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符号:Rw+Ctr)。

    8.2.2条规定了办公室、会议室与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是办公建筑建成后实际要达到的值。

    测量方法见GB/T 19889.3、GB/T 19889.4和GB/T 19889.14,评价方法见GB/T 50121。

8.2.3  对办公室、会议室的外墙、外窗和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作规定,旨在控制室外环境噪声对办公室、会议室的于扰。

    外墙的空气声隔声性能评价量,采用实验室测量的计权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符号:Rw+Ctr)表示,测量方法见GB/T 19889.3。

    外窗的空气声隔声性能评价量,采用实验室测量的计权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符号:Rw+Ctr)表示,测量方法见GB/T 8485和GB/T 19889.3。

    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评价量,采用实验室测量的计权隔声量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符号:Rw+C),测量方法见GB/T 8485和GB/T 19889.3。

8.2.4  本条是保证办公室、会议室达到安静标准对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的基本要求和较高要求。而现今办公楼建筑的分层结构,在承重的钢筋混凝土楼板下一般都有吊顶棚,在楼板面上常铺设地毯。这样的分层构造组合能够达到表8.2.4的要求。

    办公室、会议室的楼板构件撞击声隔声性能的评价量,采用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符号:Ln,w)表示的指标值是构件的实验室测量值,供设计师隔声设计选材使用;而现场办公室、会议室的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的评价量,采用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符号: L'nT,w)表示的指标值是现场测量值,是办公室、会议室建成并完成地面装修后实际要达到的数值。

    测量方法见GB/T 19889.6、  GB/T 19889.7和GB/T 19889.14,评价方法见GB/T 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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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5011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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