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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隔声减噪设计


8.3.1  拟建办公建筑的用地确定后,应对用地范围环境噪声现状及其随城市建设的变化作必要的调查、测量和预计。

8.3.2  办公建筑的总体布局,应利用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或办公建筑中的辅助用房遮挡噪声源,减少噪声对办公用房的影响。

8.3.3  办公建筑的设计,应避免将办公室、会议室与有明显噪声源的房间相邻布置;办公室及会议室上部(楼层)不得布置产生高噪声(含设备、活动)的房间。

8.3.4  走道两侧布置办公室时,相对房间的门宜错开设置。办公室及会议室面向走道或楼梯间的门的隔声性能应符合表8.2.3的规定。

8.3.5  面临城市干道及户外其他高噪声环境的办公室及会议室,应依据室外环境噪声状况及所确定的允许噪声级,设计具有相应隔声性能的建筑围护结构(包括墙体、窗、门等各种部件)。

8.3.6  相邻办公室之间的隔墙应延伸到吊顶棚高度以上,并与承重楼板连接,不留缝隙。

8.3.7  办公室、会议室的墙体或楼板因孔洞、缝隙、连接等原因导致隔声性能降低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管线穿过楼板或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2  固定于墙面引起噪声的管道等构件,应采取隔振措施。

    3  办公室、会议室隔墙中的电气插座、配电箱或嵌入墙内对墙体构造损伤的配套构件,在背对背设置时应相互错开位置,并应对所开的洞(槽)有相应的隔声封堵措施。

    4  对分室墙上的施工洞口或剪力墙抗震设计所开洞口的封堵,应采用满足分室墙隔声要求的材料和构造。

    5  幕墙与办公室、会议室隔墙及楼板连接时,应采用符合分室墙隔声要求的构造,并应采取防止相互串声的封堵隔声措施。

8.3.8  对语言交谈有较高私密要求的开放式、分格式办公室宜做专门的设计。

8.3.9  较大办公室的顶棚宜结合装修使用降噪系数(NRC)不小于0.40的吸声材料。

8.3.10  会议室的墙面和顶棚宜结合装修选用降噪系数(NRC)不小于0.40的吸声材料。

8.3.11  电视、电话会议室及普通会议室空场500Hz~1000Hz的混响时间宜符合表8.3.11的规定。

8.3.12  办公室、会议室内的空调系统风口在办公室、会议室内产生的噪声应符合本规范表8.1.1的规定。

8.3.13  走廊顶棚宜结合装修使用降噪系数(NRC)不小于0.40的吸声材料。

条文说明

8.3.1  办公建筑用地多被安排在城镇建成区,只有对建筑用地声环境现状及其随城市发展变化作必要的调查、测量和预计,才能主动地进行声环境设计。

8.3.2  在建筑用地确定后,利用规划和设计手段将声环境要求整合到建筑物总平面布置及单体建筑设计中,应充分利用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或办公建筑中的辅助用房遮挡噪声源, 降低噪声对办公用房的影响。这样既可使规划、设计合理,又可减少在为创造优良声环境方面的花费。

     自成一区单独布置的各种设备用房,除须选用低能耗、低噪声的设备外,还应采取必要的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并注意不对邻近的建筑物构成干扰。

8.3.3  有明显噪声源的房间是指:电梯间、空调机房等。把对声环境品质的要求整合到办公楼的建筑设计中,可以有效排除建筑物内部噪声源对办公活动的干扰,并减少花费。

8.3.4、8.3.13  两侧布置办公室的公共走道噪声,虽属建筑物内可控制的噪声,但亦须重视并采取相应的隔声、降噪措施。

8.3.5  在考虑了声环境要求的总平面图确定后,依据隔声要求的建筑物外围护结构设计,是排除和控制外界噪声干扰的最重要技术措施。

8.3.6  现今许多办公建筑相邻房间在吊顶棚以上连通的空间,导致了房间之间串音。因此必须强调把吊顶棚内的空间分隔开。

8.3.7  本条是对水、暖、电气和空调设备工种的要求。为防止楼板和墙体上孔洞、缝隙的漏声,对楼板和墙体上的各种孔、槽、缝、洞均要求采取可靠的密封隔声措施。

8.3.8  可参考相关资料对开放式、分格式的办公室的平面布置、隔断高度及材料选用等进行特殊的设计,以达到较高语言私密性的要求。

8.3.9、8.3.10  这两条是保证室内安静和语言交谈清晰的技术措施组成部分。会议室有一定的混响,既可加强直达声,又不致感觉过分沉寂。会议室墙面和顶棚(或沿墙面周边顶棚带)选用吸声材料,是为了防止出现明显的来自参会人员背后的二次反射声。有适宜条件时,地面铺设地毯既为了减少混响声,也有助于室内的安静。

8.3.11  此类小型会议室一般不需进行特殊的音质设计,但应把握适宜的空间容积和中频混响时间,才能听得清楚且不费力。较大的会议室可以参照本规范“普通教室”的相关要求设计。

8.3.12  空调专业人员必须从空调机房开始逐级做好该系统的隔振、消声处理,以保证风口送风时办公室、会议室内的噪声级符合表8.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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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5011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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